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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临澧县安福镇派出所违法违纪办案(控告篇)

时间:2017-09-10

涉及单位:临澧县安福镇派出所

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控告书

控告人:祝碧波,男,汉族,1978年11月14日出生,湖南省临澧县职业中专学校教师,电话13974284677。

被控告人:黄修军,男,湖南省临澧县安福镇派出所干警,电话15386196727。

事实与理由:

一.我要控告“黄修军违法办案举措---由立案调查直接上升为审讯拘禁”。

五名学生的证词存在经过了“土律师”的策划之嫌,并且,我体罚过这几名学生,学生对我怀恨在心,想打击报复我,而黄修军却仅凭学生的证词录我口供,不采纳学生跳墙情节之事实,武断地以“故意伤害”立我刑案。

黄修军电话传唤我到派出所询问案情,一到派出所便把我控制起来,当时并没有出示传唤证,把我关进铁椅中录取口供,黄修军录口供的方式非常特别,本应由我来陈述事情经过的,却变成了由他根据几名学生的证词来描述事情经过(有录音为证),另一名警员胡进同时将材料录入电脑。黄修军所描述的过程与实际情况存在很大的差异!且态度蛮横!例如,黄修军在第一次录我口供时,对“学生从3米多高的二楼翻跳出来又从学校的大围墙翻出上网”的情节在材料上只字不提,还给出了不记录的理由:“我们问材料不需要这么详细”,我的天,他这是在办案吗?试问,他为什么要忽略此情节?他这样做,目的何在?

证据材料:第一次审讯录音材料

2016年1月4日上午9:23时的电话传讯通话记录

二.我要控告办案人员黄修军“诬陷、捏造事实”严重违纪违法的行为。

2016年1月4日星期一上午9:23时,安福镇派出所打电话(15386196727)过来,说要问我的情况,叫我到派出所接受询问,黄修军却居然说我是去自首,当时另一位警员胡进都产生质疑,黄修军说这不是个问题。黄修军严重歪曲、捏造事实,好像派出所是他姓“黄” 的,简直无法无天,令人气愤!!

证据材料:派出所办案材料及检察院相对不诉告知书

三.我要控告办案人员黄修军“诱供逼供”严重违纪违法的行为。

第一次讯问笔录完成后,我对笔录材料有异议,黄修军与另外一名警员采用恐吓、诱逼的方式逼迫我签了字并按了指纹,之后便把我关进了铁牢中,前后共拘禁了我24个多小时,最后把我送到看守所进行羁押。羁押期间多次通过“诱供逼供”的手段使我的口供变得黄修军所谓的“证据充足”,特别是在看守所最后的两次提审的口供材料,完全是黄修军欺骗我,当时他对我说:“你要想早点出看守所,就得听我的,我这是在帮你”,之后便由他任意编造口供证据材料,我只负责签字画押!现在回想起来,我是多么的愚蠢,多么的气愤!

证据材料:看守所录音

四.我要控告黄修军在办案过程中“故意透露、扩大案情、受贿、按受吃请”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2016年1月11日,公安机关对我进行了“取保候审”,之后我从看守所得以释放。出来后听我妻子,姐夫讲到,黄修军在办案期间,在酒桌上故意向我家人透露案情,且将事态严重化,扩大化,把我当时体罚刘涛的情形描述得非常凶残,搞得我家人惊恐不安,不知所措,围着他团团转,致使黄修军在办案的过程中接受了我家人及学校的请吃与收受礼物(我家人送“和天下”香烟两条,并请他吃了几餐饭,学校领导迫于社会、学校老师的舆论压力也送了“和天下”香烟及请吃)

临澧一中一学生因教师扇耳光而跳楼自杀死亡,法律对案件形成是讲因果关系的,发生了这么大的事件,一中的那位老师却安然无事,而我因工作负责,出于教育管理学生的目的,半夜三更出校寻找跳墙外出上网的学生,却发生了我都搞不清楚的纠纷事件,相比临澧第一中学学生跳楼事件,我的此事微乎其微。而黄修军却以“故意伤害罪”立了我刑案。派出所拘禁我24多个小时,看守所刑拘我7天。这对我来说是极大的不公平!

证据材料:

送礼人:周宏(姐夫) 13549616392、江智(妻)15073655946

送礼人:校长祝爱农13908415945

黄主任13875153864 (有证明送礼的录音)

五.我要控告办案人员黄修军涉嫌伙同“土律师”敲诈赔偿款12.5万元的严重违法行为。

我被羁押到看守所后,不几天便收到“证据不足,不予批捕”的决定通知书,与此同时,办案人员黄修军、司法所鲁小兵在安福派出所组织了刘涛的家长刘贵全(刘涛不在场)、土律师(两人)与我妻子江智、学校黄飞洲主任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情况下,通过土律师“恐吓讹诈”的手段签订了“刑事谅解协议书”,并赔偿了家长12.5万元。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尚未结案、当事人不在场、在我毫不知情的前提下,黄修军凭什么法律依据组织双方家属签订“刑事谅解书”并仓促进行相对巨额的赔款。

在事实不清,不明真相的前提下,当事人不在场且不知情,一群毫不知情的人在谈赔偿,而且谈下了“天价”的赔偿,还居然说是我自愿赔偿,真是违背常理,简直荒唐至极!

2.我们学校应负不可推脱的管理责任,(因为男寝存在非常大的安全隐患,出事之前几乎每天晚上都会发生学生从寝室东侧阳台窗口翻出来到校外上网的违纪事件,我校几名班主任曾多次向学校领导反映此安全隐患,并要求立即将男寝东侧窗口封死。但我们学校领导对此隐患却一直没有进行处理),在我拘留之前,家长也几次到我们学校来闹事,而我们职校的领导面对此事的态度是极力地推脱责任,想尽办法给我做工作、谈话,让我个人去和家长协商,让我负全责赔款了事,为此我校领导高长生书记还专门带我去司法所找鲁小兵(高书记的同学)咨询,当时在司法所,我对事件的经过还没有讲完,鲁小兵就说我要负全责,还依照伤情签定,按赔偿标准计算了赔款,大约在6万元左右。荒唐的是,之后签订“刑事谅解协议书”时赔偿了家长12.5万元。却正是鲁小兵作为见证方进行赔偿的。赔偿款整整翻了一倍啊!难道赔款可以胡来,难道不受法律约束!这明显是一种敲诈违法行为啊!而办案人黄修军,司法公正人鲁小兵,身为国家执法工作人员,面对“土律师”这种明显地敲诈违法行为却置之不理,放任无羁!最令人不可理喻的是,家长得到赔偿款后,可能怕学校为难他的孩子,打电话向学校领导黄主任告之,说他也不想把我整得这么惨,他得到的赔款实际上只有6万元左右。这真是令人匪夷所思!这其间必有不能见光的腐败问题 。

证据材料:赔款12.5万收条; 学生刘涛的11394.66元住院费用清单;周宏(姐夫) 13549616392、江智(妻)15073655946、学校黄主任13875153864录音证言

六.我要控告办案人员黄修军“玩忽职守”违纪行为

由于实事不清,学生跳墙情节黄修军拒不记录在案,临澧县人民检察院把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长达一个月的时间内,黄修军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全面客观地调查案情,却轻易地听信学生刘涛的谎言,说是当晚学生并没有跳墙,而是用烟买出寝室的,这简直是无稽之谈。办案人黄修军太不负责任了。第一,学生若用烟买出寝室,我压根儿就不会听到学生“跳墙”的声音,更不会半夜三更去找学生;第二,难道我校宿管老师的素质这么差、智商这么低,半夜三更把学生放出寝室,出事了怎么办?再者,宿管老师受贿了,还把其找回,这不是在打自己的脸吗?最后,检察院去我校调查了宿管老师黎少波,证实了学生所说的是谎言。

证据材料:退回补充侦查派出所办案材料

临澧县检察院承办人:李润霞13875185569

学校寝室管理老师:黎少波13786651516

办案人员黄修军出于某种目的,在整个办案过程中,始终以学生证言为依据,随意听信学生不真实的证言,不尊重客观事实,把法律当成工具、手段,极力地诬陷、加害于我!我要控告办案人员黄修军违法违纪的恶劣行为,依法追究黄修军所负的刑事责任!

控告人:祝碧波

2017/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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