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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纠正桂阳县公安局在办理谢秀军故意伤害一案中的违法行为

时间:2017-08-19

涉及单位:桂阳县公安局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一起简单的邻里纠纷,经人为发酵变性为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有关执法人员,徇私枉法,执法犯法,我国司法尊严何在?

投 诉 书

投诉人:谢秀良,女,汉族,1985年7月6日生,住址:郴州市北湖区香花路北路水利局家属区,系犯罪嫌疑人谢秀军的姐姐,联系方式:15273525115.

被投诉人:桂阳县公安局

投诉事项:请求纠正桂阳县公安局在办理谢秀军故意伤害一案中的违法行为,责令被投诉人撤销案件,尽快释放谢秀军。

事实及理由:

一、桂阳县公安局在办理犯罪嫌疑人谢秀军故意伤害案件的过程中存在实体和程序错误。

1、桂阳县公安局并未对家属送达鉴定意见,耽误家属及犯罪嫌疑人申请重新鉴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三条“对鉴定意见,侦查人员应当进行审查。”“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2016年11月19日郴州市平阳司法鉴定所对谢丁忠的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然而桂阳县公安局一直未对谢秀军及家属送达鉴定结论,只是告知鉴定结论,并未将书面的鉴定结论送达,也未告知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导致谢秀军及家属因缺乏相应的材料而无法申请重新鉴定,剥夺了其法定权利。而且谢秀军及家属一直对谢丁忠的伤情表示有异议,并不认可其伤情。

2、公安机关的传唤犯罪嫌疑人谢秀军程序存在问题。桂阳县公安局在送达拘传证时,并未送达到其本人手中也未直接送达到其家属,更未制作相应的送达笔录或者记录,违背了公安机关办案的相关规则,致使犯罪嫌疑人谢秀军不能及时得知拘传信息,错失申述的机会。

3、桂阳县公安局在调查取证时仅听信谢丁忠一方之言,未尽到详尽的调查责任。桂阳县公安局大都询问的是谢丁忠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并未及时向谢秀军及家属了解情况,对于家属反映的情况大都置之不理,态度蛮横,致使家属多次反映情况,无果而终。

4、谢丁忠本人在公安机关陈述有不符合事实的虚假陈述,且利用此次事件,威胁、敲诈谢秀军及家人,赔偿远超过正常赔偿数额的要求,涉嫌伪证和敲诈,并侵犯谢秀军的名誉。而桂阳县公安局的相关承办人员并没有积极处理此事件,存在渎职和滥用职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请求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本案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谢秀军故意伤害了谢丁忠,应当撤销案件,作为民事纠纷处理。

1、本案犯罪嫌疑人谢秀军故意伤害了谢丁忠缺乏直接的证据予以证明,桂阳县公安局主要证据只有口供,口供是不能单独作为犯罪疑人谢秀军故意伤害罪的定罪依据。现场当时十分的混乱,不排除谢丁忠受伤是其他人所致,《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所以,桂阳县公安局未对本案进行详实的调查核实,草率做出相关的决定,应予以纠正。

2、对于谢丁忠的伤情,投诉人一直都不予认可。谢丁忠是在2016年10月13日发生车祸,且该次车祸对其造成较为严重的身体伤害,而车祸后第四天即2016年10月17日谢秀军与谢丁忠发生纠纷,所以其伤情不排除是因为交通事故造成的,应当对其伤情进行重新鉴定,确定其伤情的具体情况。另外,即使谢丁忠伤情结论属实,但其作为有严重过错一方,谢丁忠本人对此次事件的发生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谢丁忠本人也积极参与了殴打行为,其存在严重的过错,对自己的伤情也需要承担主要责任,不能仅仅追究谢秀军一人的责任。

3、本案并非属于严重的后果。谢秀军本人有固定的工作和职业,平时一贯表现较好,无犯罪前科,本案系邻里纠纷,因为一些琐事而发生争吵继而发展成打斗事件,并非一般的故意伤害案件,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不应当认为是犯罪,对谢秀军批评教育即可。本案应属于民事纠纷,由双方自行就赔偿事宜诉讼至法院解决较为适宜。

综上所述,投诉人对于桂阳县公安局的在办理犯罪嫌疑人谢秀军故意伤害一案中的违法行为提出投诉,要求纠正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并责令其撤销案件,尽快释放犯罪嫌疑人谢秀军。

此 致

郴州市公安局

投诉人:谢秀良

201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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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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