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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金运通网络支付股份有限公司非法转账

时间:2017-08-12

涉及单位:山东金升有色集团有限公司、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山东金升有色集团有限公司的分子公司金运通网络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之2017年1月多次非法转走我卡上资金到内蒙古金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导致本人巨大财产损失,累计损失80万元!本人在已经报案,我警方去内蒙古调查,得知内蒙古金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所有的注册信息都是假的,法人法定代表人:习乾坤也是被人冒用身份证成立公司的!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西莱园村西苑商业街路东7号楼7号!经查根本没有这个公司!3个多月来本人多次与金运通电话沟通,并将所有银行转账订单号及银行转账截屏通过邮件发给金运通网络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但金运通网络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处理结果!金运通网络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私下帮助内蒙古金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洗黑钱,严重违范人民银行支付管理规定,请相关部门严惩!

金运通网络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给我回复

金运通网络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总部电话0539-7294691,邮箱是18306598444@163.com

上海运营部电话是021-61080996

邮箱是jytpay_kf@jytpay.com

1:金运通网络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拥有国家颁发支付牌照的公司,应当保护受害人权益,保证资金的合法消费;

2:根据国家2016年支付新规第二章,第八条中明确指出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融资、理财、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金运通网络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国家规定,为不法商家机构开办支付接口,此行为已经严重违规。

3:支付新规第二章第九条也指出: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应当对客户实行实名制管理,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核实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留存有 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并通过三个(含)以上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进行多重交叉验证,确保有效核实客户身份及其真实意愿,不得开立 匿名、假名支付账户。但是金运通网络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为实名认证未达标准的机构个人开办支付接口此点已严重违规,涉嫌犯罪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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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运通支付 2017-12-11 15:59:22

      针对该帖,我司做出以下陈述事实:

      首先,我司不存在王婷女士所述“非法转走王婷女士银行卡上资金到内蒙古金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行为。根据王婷女士提供的相关交易信息,经核实王婷女士交易所使用的支付工具是网关支付,是需要本人登录网银支付界面,插入网银U盾,录入银行卡号、交易密码才能完成操作和支付转账的,是王婷女士本人的自主行为。王婷女士本人提及的内容“资金通过金运通网络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转至内蒙古金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亦表明其完全知晓其交易资金的流向。

      其次,我司不存在王婷女士所述“三个多月没有任何处理结果的情况”,而恰恰相反,我司在收到王婷女士的协助要求之后,一直在积极协调商户与王婷女士解决相关纠纷,并先后两次达成和解,但王婷女士多次出尔反尔,并采取一些非正常的手段,对我司的名誉及正常办公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我司协助王婷女士的过程简述如下:

      我司于2017年7月17日首次收到王婷女士的协查邮件,收到邮件后我司立即排查、核实交易情况。经核实王婷女士相关交易所涉及的商户内蒙古金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我司已于2017年3月终止与商户的合作,虽然已与该商户终止合作,但我司在接到王婷女士投诉之后,仍立即与商户积极沟通,以协助持卡人与商户协商解决。通过我司多次协调,2017年9月初我司了解到该商户与王婷本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我司随即与王婷女士进行确认,王婷女士表示已经与商户和解并且已经收到商户赔付的款项,同时我司客服邮箱于9月4日收到王婷女士发给我司的撤诉声明。

      之后9月6日王婷女士违背与商户的和解协议,再次投诉到我司,要求我司继续联系商户,协调解决其与商户之间的经济纠纷。我司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再次协调商户与王婷尽快解决此事,通过我司的再次努力,2017年9月27日商户与王婷女士再次达成和解,我司亦通过电话向王婷女士了解了和解事宜进展并确认了双方再次和解的结果,王婷女士表示已经和解并且商户的补偿款项已经收到。同时王婷女士于9月28日向我司出具了对我司的撤诉申明,声明中明确表示“永久放弃对内蒙古金弘进行索赔和投诉的权利,撤销所有对金运通公司的投诉,并承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金运通网络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投诉、诋毁,如果再次发生对金运通的投诉,王婷本人自愿承担一切对金运通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和相关损失”。

      王婷女士与商户之间的纠纷,应当走正常的协商和司法程序,其自身主观的交易行为事实清楚,存在自身的错误,我司已做了大量的协调工作,并且前后两次帮助商户与王婷女士达成和解协议,但是王婷女士一而再的违背其本人与商户签署的和解协议书,并且在得到赔偿款项后再次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并多次来到我司大肆喧哗、吵闹,对我司的名誉以及正常工作都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我司将保留追究王婷法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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