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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天而降的故意伤害罪 新邵派出所不作为

时间:2017-05-14

涉及单位:新邵派出所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从天而降的故意伤害罪

我叫姚爱军,女,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邵县雀塘镇凤凰村6组1号,住新邵县雀塘镇庙湾村雀塘镇派出所对面,身份证号码430522197109238088,电话:13117498404

2016年7月,邻居陈喜未经我同意,也未经政府审批,在我屋后违法搭建建筑物,其墙体离我房屋墙体最近处还不足1.6米,最远处也不足2.0米。其非法占用我有独立使用权和公共使用权的土地达0.8米,并将其房屋向南延伸。由于陈喜违法搭建建筑物,阻断了我房屋南向的通道,遮挡了我房屋南向的通风和采光。为此,我和丈夫李平元无数次向雀塘镇人民政府反映,由于陈喜亲属在村里当官,镇里干部都说我家的不是。这样,2016年7月在其搭建违法建筑物时,我丈夫李平元与其当场丈量并与之理论,陈喜强吻李平元说:“占了又怎样。”陈喜又退后几步,李平元没吱声,便转身看下水道,陈喜冲过来抱住李平元,李平元前额多处挫裂伤,陈喜头部倒在李平元身上,李平元吓怕了,爬起来就跑,陈喜又抱住李平元,想把李平元摔倒在地,李平元怕摔,也抱住了陈喜,陈喜用脚別李平元脚一下。李平元倒地,后脑受伤。陈喜倒在李平元身上,头部滑出李平元身体右侧,磕在旁边水泥砖上,划了条口子。陈喜的双脚压在李平元的双腿上,用双手压住李平元双手,死死压在李平元脖子上,压的李平元喘不过气,而后工人便把二人拉开。

在双方争执和丈量时,我于14时5分拨打了110,但仅仅相隔一条渔龙公路的雀塘镇派出所不出警,14时8分再次拨打110,仍然没有出警,直到14时52分,双方均到医院治疗,110才回拨电话,问我为什么打110。但奇怪的是,新邵县公安局的《报警案件登记表》却记载系陈喜于2016年7月10日14时15分到派出所报警,称发案时间为13时40分到14时30分。更奇怪的是,该所干警郑亚平和刘文宇在案卷中对刘瑛的询问笔录(时间为7月10日14时42分到15时56分)和现场勘验笔录(时间为7月10日14时33分到15时33分)上签名,且现场勘验的照片中并没有陈喜及其他证人所说的导致陈喜受伤的水泥柱子,侦查机关在侦查中的不客观和不公正已可见一瘢。虽然公诉人法庭上公开表示同意辩护人意见,不采纳7月10日刘瑛的询问笔录,但拒不同意关于非法证据的定性。

本案中,李平元没有任何故意伤害,完全是出于自身本能在重心不稳情况下抱住李平元,先调戏后攻击我丈夫两次的陈喜,二人都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均说双方都有伤害对方的故意,谁伤重谁就是被害人,对方就是故意伤害犯罪,如果法律是这么简单的,还需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干什么?新邵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时的说理说得非常清楚,两人在扭抱中倒地受伤,没有证据证明有伤害的主观故意。在补充侦查时,陈喜明确指出原来在侦查机关作了虚假陈述,李平元并没有抓住他往地上撞,更进一步指出没有伤害的主观故意,但在审查起诉时却被称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次意外事件的发生,完全是政府不作为,公安、检察乃至法院违法办案。公安的前面已说明,检察院的审查批捕机构和审查起诉机构作出完全不同的认定,公诉人在法庭上不认真庭审,而是玩手机,对李平元及辩护人的正当陈述进行调侃。人民法院在李平元没有违反规定的情况下决定逮捕收监,对李平元提出刑事附带民事反诉说是“耍把戏”,(这些完全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调取开庭的视频证明)如果达不成和解不准取保。另外,陈喜的建房行为完全是违法行为,其已经有超面积的住宅,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又违法建房,我们向镇政府反映,镇政府不对陈喜的违法建设进行任何处理,相反,镇人大主席李彪在公安机关称陈喜是在自己的地头建房子,是李平元变卦反悔。事实上,我家与陈喜从未达成任何协议,何来变卦和反悔?但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却把人大主席的不符合政策和法律的陈述当作李平元犯罪的证据,试问公平何在?正义何在?

我认为,虽然陈喜依仗势力侵害了我家权益,但作为老实本分的农民,我只希望政府能公平地处理,从不敢有采取自己救济的手段的想法。7月10日,陈喜挑衅时,为防止摔倒而抱住陈喜,并无任何伤害故意。这种抱住的行为最多是法律意义上的紧急避险行为,也正当防卫都算不上,因为没有任何主动行为,这都能被定上故意伤害罪的帽子。

现在,新邵县法院一再要求李平元认罪,与陈喜和解,但怎么和解,其违法建筑不拆除,我的房屋就严重受到影响,所以,李平元已作好坐牢的准备,也作为了上诉乃至申诉的准备,我们相信,无罪的人不应该受到法律的追究,违法者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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