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把简单的民事案件调解书多次裁定终止,造成我严重的损失及权利无法实现的结果,请求立即恢复执行的报告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报告人:稂育林,1969年、4月21日生,汉族,湖南省衡东县人,
一、建设工程公司欠款抵债、经法院调解书已经生效
因株洲湘南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公司托欠我的工程款,我起诉被告株洲湘南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24日经株洲市芦淞区法院(2010)芦法民一初第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株洲湘南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公司同意将拖欠原告的工程款23万元,以株洲市芦淞区贺家路湘苑大楼A座1305号商品房抵偿其债款,后因被告株洲湘南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公司原因未办理过户手续,本人遂向株洲市芦淞区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于2010年3月31日株洲市芦淞区法院执行局向株洲市房产管理局下达了(2010)芦法执字第5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上述房产过户到申请人稂育林名下,该栋房屋的所有权归稂育林所有。
二、法院不严格审查就允许案外人主张权利,多次重审重判,致使权利无法实现
稂育林在办理手续后的第二天案外人蒋泽裕、潘先任向贵院提出异议。株洲市芦淞区法院于2010年7月16日下达了(2010)芦法执字第33-34号执法裁定书,驳回案外人蒋泽裕、潘先任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其后,蒋泽裕、潘先任又分别向贵院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起诉株洲湘南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并将株洲市芦淞区法院判决归本人所有的该房产进行了财产保全,冻结查封了该房产的相关手续及房子,但蒋泽裕、潘先任两人败诉,则于2010年9月29日向贵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株洲湘南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申请,同日,贵院又分别下达了(2010)芦法民一初字第760号,第765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蒋泽裕、潘先任撤回对株洲湘南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至此,贵院所执行的房产其他人均无异议,故本人特请求贵院立即恢复执行程序,将房产执行至本人名下,可是,在申请恢复这几年中株洲市芦淞区法院一直不恢复,而在2015年3月25日株洲市芦淞区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2015)芦法民监字第1号做出:再审、中止调解书的执行,此《民事裁定书》未做任何说明错误的地方,依据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该案有错误,未指明何处有错误,就枉法裁判,导致我本人经济损失巨大,每次应诉,造成应诉费用,事情得不到解决,一直托延时间,没有一个公正合理的结果。
申请人:稂育林
2015年11月25日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