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检举人:李长庚,男,63岁,住株洲县渌口镇火花塞厂5栋101号,身份证:430221195305120018,电话:18673317800,15197308888
一、由来:2008年李长庚开始筹划开发株洲县渌口镇黄金东路一个没有土地使用证、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利用伪造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复印件,欺骗等手段骗取合作、转让、借贷等手续获得大量资金。2010年2月由于债务问题,项目被株洲县法院依法查封,项目变成了烂尾工程。2010年7月,市建设局受县政府委托,介绍我公司去接管该烂尾项目,我们按照县政府意见与李长庚签订了项目转让合同(证据1)和补充合同(证据2)。签合同时,李长庚提供了株县国用(2009)666号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证据3),并称原件在县法院。
二、发现假证
2013年11月,我们去县国土局档案室核查该土地证时发现,李没有办理土地证的任何资料,它是套用刘自英私人一套住房的证号制造的假证,我们当时找县国土局副局长肖松山,肖局看见该土地证复印件后神情紧张。主动将办公室门关上,与我们交谈约40分钟,肖局谈了四点意见:
1、李长庚根本没有法制意识,他从不依法依规办事;2、你公司投入不大的话,最好选择退出,情况很复杂;3、如果你们要接管该项目,我会全力支持你们;4、我担心中间出问题你们会找个垫背的。并说,这个土地证是上头授意要办的。这一情况我们向法院和政府反映过,但我们并没有报案。
三、政府启动行政确权程序
这个项目土地权属不明确,法院不能公开拍卖,只能由我公司买断债务,启动由政府行政确权的办法。同时让我们向法院汇入850万资金(证据4),县政府组织法律专家,法制办、国土局、监察局、信访局、政府办等单位进行调查分析,最后认为行政确权有法律依据,可进行行政确权。县信访局2014年11月12日以县信发(2014)7号《关于原长城小区信访遗留问题的处理建议》向县政府报告(证据5),该报告经刘克胤县长批示“请志富同志阅处”,2014年12月10日负责城建的副县长郑志富召集县里10余个职能部门参予的“解决原长城小区”项目遗贸问题的专题会议,2015年1月8号的株县政纪发(2015)1号做出《株洲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证据6),并明确由县政府吴万里牵头,县法院、法制办、国土局派专人参加,依法依规制定将原“长城小区”土地使用权确认到圣地公司的方案报政府审核,并负责协调解决确权发证及项目后续问题。
四、李长庚干扰破坏,政府停办
该烂尾工程我们介入五年,已花费资金1700余万元,这个损失我们承受不起。
李长庚得知政府确权给圣地公司,简直发了疯一样,不但不配合,还纠集刘正林、许白菜(已有前科)等人上串下跳,四处发贴、发函,肆无忌惮地进行干扰破坏,国土局、政府改变态度,确权工作一度终止。
县国土资源局2015年4月13给曾迪华的复函中第三点证实两个问题:一是李长庚确实在进行破坏;二是进一步证实李长庚假证的事实,复函指出经查“长城小区”项目土地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合同》亦未进行土地登记发证,该宗地的档案资料中,没有核发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登记卡等相关资料。李长庚手持的株县国用(2009)666号土地使用证复印件缺乏真实性和合法性(证据7)并指出长城小区项目几经易手转让,致使土地使用主体难以确认,并被个别人利用和不规范操作导致债权债务关系不断复杂化。
以上事实充分说明,李长庚利用假土地证进行合同诈骗和非法敛财2160多万元(证据8),性质极其恶劣,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我们请求各大媒体关注、记者采访调查报光。并请求纪委、检察院、公安局经警支队进行严查、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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