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9-29
涉及单位:新田县市政府,新田县市场监管局
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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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刘芬,衡阳耒阳人。因新田县鑫神洲门窗冒用3C认证、销售非标玻璃,我先后通过12345、12315平台投诉举报。新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立案”,我不能接受;更让我无法接受的,是他们答复里的这一句话。
以下事实,有市监局复议答复材料(第13页)原文、12345/12315投诉记录、官方公开答复为证。
第一件让我愤怒的事:5月22日的调解,参加的人是谁?
市监局在答复中写道:“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5月22日到衡阳市耒阳市约投诉人、经销商进行了协商处理,鑫神洲门窗提供的玻璃3C认证证书,投诉人已认可。”
事实是:5月21日联合调查当天,我本人、两地市监局执法人员、经销商、厂家均在厂内,我全程在场;5月22日的调解,我并未参加。
那么问题来了:5月22日参与调解的“投诉人”是谁?执法人员是谁?调解对象又是谁?是换了执法人员,不认识我了吗?还是有人冒充我,替我说了“已认可”?
第二件让我心寒的事:两个查不出来的3C证书,被一句“已认可”抹掉
5月10日投诉冒用3C,5月19日举报玻璃实测厚度仅4.3mm、窗框按4.5减配——厂家自己都承认订单是4.5、设计只能装4.5玻璃。可市监局的调查结论,不是查清这两个证书,而是替我“认可”了它们。
举报要查的,一句“已认可”就销了案;该查的证书,一个都没查。
第三件让我无语的事:官方答复,自己打自己的脸
5月28日,市监局在红网公开回复:厂家和经销商“均拒绝协商处理”。
8月4日,市监局又回复:已经“多方协商解决”了我的问题。
一边说拒绝协商,一边说我已认可;一边说解决完毕,一边我的隐患还在。同一件事,两种说法——连他们自己都圆不上。
我最想问的三个问题
5月22日的调解,执法人员是谁?“投诉人”是谁?调解地点在哪里?
厂家提供的3C证书在5月21日联合调查中我明确指出无4.5单元认证——为什么一句认可就可以不用调查厂家的违法行为?
如果参与调解的人不是我——那是谁冒充了我?该不该报警?
后果
这场调解,要么答复失实,要么有人冒充申请人——无论哪一种,都必须查清。若查明有人冒充申请人参与调解、替申请人确认厂家资质,涉嫌冒充他人、伪造当事人意思表示,请依法报警处理。
我的诉求
一、核实2026年5月22日调解的具体执法人员姓名、调解对象、调解地点,调取调解笔录、执法记录仪等全部原始材料,确认答复所称“投诉人”是否系申请人本人;
二、如查明有人冒充申请人参与调解并确认厂家资质,请依法报警处理,追究冒充者及相关人员责任;
三、撤销以“投诉人已认可”为基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重新依法查处。
维权很难,难到我连一个“为什么”都要不到。可5月21日联合调查我在场,5月22日的调解我未参加——那天参加调解的“投诉人”究竟是谁,总该有个说法。
恳请关注,恳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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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你好,来信已收悉,5月21日,新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4名工作人员、耒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与安全监督管理股陆股长等3名工作人员联合投诉人刘女士,在耒阳市水东江天利门窗部伍绍满处调查了解2026年置换玻璃一事。现场对拟置换的钢化玻璃进行测量,玻璃厚度为5毫米,新田县享耀钢化玻璃加工经营部当场提供了3C认证证书。
因执法人员工作疏忽,在书面回复材料中将调解日期“5月21日”误写为“5月22日”,该失误系工作人员不严谨引发误会。
另查明:刘女士家中玻璃安装于2021年,生产厂家为嘉禾享耀钢化玻璃公司,销售安装商是耒阳市水东江天利门窗部。依据属地管辖相关规定,新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刘女士所投诉的该玻璃事项无管辖权。
新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