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7-29
涉及单位:烟草局,市场监督局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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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本人在郴州市资兴市茗喜烟酒商行,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东江街道郴州大道10-2至10-5号门面购买两条软中华,交易当场,店内店员使用电烫工具主动烫毁整条卷烟侧面32位烟草激光溯源喷码,商家声称烫码目的为防止香烟二次流通。
持证烟草零售商户私自损毁卷烟溯源喷码,目的掩盖跨门店调货、销售回收礼品烟/跨区域串货烟,违反烟草专卖相关管理规定。
附件包含:门店现场视频(店员烫码全过程)、整条香烟烫毁喷码实拍、交易付款凭证。
诉求:恳请郴州市烟草专卖稽查人员上门核查该门店库存卷烟、进货台账,依法调查处理,并将核查结果反馈本人。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局已知悉,收到后,我单位高度重视,立即安排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核实,现将处置情况回复如下:
一、受理情况
2026年7月29日20时50分,我局行政执法部门接12345热线转全国烟草12313热线管理平台,您反映“在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东江街道郴州大道10-2至10-5号门面的‘茗喜烟酒商行’,购买了两条烫码的中华(软),怀疑门店销售的是串码烟(老板名下有多张烟草证)、回收烟。(可提供烫码的视频)”。7月29日21时01分,执法人员在与您电话沟通,了解相关情况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被举报投诉的烟酒店进行调查。
二、调查情况
“茗喜烟酒商行”的经营者彭某某在资兴市东江大道铁运物业18号楼4号门面经营一家传统便利店、在资兴市东江街道郴州大道10-2至10-5号门面经营一家烟酒店,两店均正常经营,且分别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法定负责人(经营者)均为经营者彭某某一人,许可证号分别为431081102721(东江大道店)、431081171048(郴州大道店),执法人员通过全省统一专卖监管平台查询,经营者彭某某近两年无涉烟违法违规记录。
三、处置情况
2026年7月29日21时07分,我局执法人员达到“茗喜烟酒商行”后,因该烟酒店已关门,执法人员通过短信方式,向您反映相关情况,同时告知次日组织执法人员再次进行调查。2026年7月30日11时20分,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茗喜烟酒商行”店铺进行检查,在该店内未发现串码卷烟及销售假烟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通过电话向您反馈检查结果,同时告知卷烟条盒上的32位激光溯源码,即使被损毁,也可通过卷烟二维码追溯来源。7月30日17时22分,您通过微信向执法人员提供中华(软)卷烟的二维码照片2张。7月31日9时42分,经湖南省烟草公司郴州公司物流中心反馈,您提供的卷烟二维码1:客户名称:资兴市茗喜烟酒行,客户编码:431081102721,关联日期:2026-06-08;卷烟二维码2:客户名称:郴州市华盛副食商户,客户编码:431001104888,关联日期:2025-08-21。执法人员使用“码上查烟”工具对卷烟鉴别真伪,初步判定为真品卷烟。事后执法人员通过微信向您反馈卷烟关联的商户信息。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执法人员通过电话向您咨询,能否提供购买卷烟的实物、购买卷烟记录等相关证据,同时向您解释其行为涉嫌违反烟草专卖法律的相关规定。由于您身处外地,计划8月6—7日返回资兴,待提供相关证据后,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理。
四、相关法律法规
1.该经营者向您销售的中华(软)1条,卷烟二维码1(客户名称:资兴市茗喜烟酒行,客户编码:431081102721),因该卷烟系经营者从烟草公司购进,属于两店之间窜货现象,不构成涉烟违法行为,我局将对其加强监管,督促其规范经营。
2.该经营者向您销售的中华(软)1条,卷烟二维码2(客户名称:郴州市华盛副食商户,客户编码:43100110488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规定,涉嫌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参照《湖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湘烟法〔2023〕189 号)之《湖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首违不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事项名称:对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政处罚,1.初次违法:当事人在此前未发生涉烟违法行为的,即可认定为初次。2.危害后果轻微:进货总额不超过1000元、数量不超过5条(1000支)的。3.及时改正:当事人在烟草专卖局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属于首违不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如有其它疑问,请致电:0735-3323567。
资兴市烟草专卖局
202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