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1-19
涉及单位:道县交警队辅警
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道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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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交警队出具的这份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公平不公正,明显偏袒摩托车驾驶人(他是交警队辅警)。我把摩托车驾驶人在本次事故中所犯的违法行为列举出来大家评理吧。根据规定:机动车应悬挂号牌上路,摩托车作为机动车,行驶时应靠最右侧车道行驶,在人行横道前减速慢行、礼让行人及非机动车等。根据依规本次事故中的摩托车驾驶人有这4条违法行为:1、人行横道前未礼让行人和非机动车。2、人行横道前未减速慢行。3、摩托车未靠最右侧行驶。4、摩托车为无号牌车。
本次事故既然摩托车驾驶人这么多违法违规行为,按理应该是事故的主要责任,那为什么责任认定时还会是同等责任呢?请问道县交警队是怎么责任划分的呢?
本次事故责任主要是摩托车驾驶人魏小秋(交警队辅警)违法违规行驶直接撞向受害人周英黄的。
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为什么不调查清楚事实就随便出复核结论呢?1月13日下午才收到的复核申请,为什么1月16日就出了结论了?难道你们作为上级就这样糊弄老百姓的吗?你们知道随便定责对我们老百姓来说是多大冤屈吗?72岁的老人家被一个交警辅警撞成胸椎骨折,要在家里躺几个月,结果还要担同等责任。我的诉求是希望永州市相关领导能秉公办理,实事求是的为人民群众发声,把责任认定重新划分,摩托车驾驶人负事故主要责任。万分感谢!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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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
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大队高度重视,大队主要领导安排民警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核查,2025年12月23日,魏某某(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辅警)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助力车),由南往北方向行驶。约7时36分,途经道县潇水中路食品站路口路段时,因魏某某未按交通法规要求靠最右侧车道行驶,且通过路口时未减速慢行,遇周某某沿道县潇水中路驾乘二轮自行车往食品站方向左转弯时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我大队涉事辅警第一时间协助救治伤者,并主动垫付医疗费用累计约 1.1万余元,后周某某出院回家卧床修养。2026年01月14日,我大队对当事人魏某秋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并给予其纪律处分。
案发后,我大队办案民警严格依据现场勘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视频监控等证据,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判定。依据“道路交通优先通行权”原则,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的过错程度相当,我大队依法制作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2026年1月5日,周某某长子前来我大队交管股领取事故责任认定书时,对事故责任认定不认可,当场提出异议,拒绝签名,未领取认定书。2026年1月6日,周某黄次子在相关媒体平台上发布投诉信息。后我大队办案民警向市交管支队事故科汇报核查情况,并再次与周某黄进行沟通,周某黄方明确表示将依法向市级交管部门申请复核。1月16日,永州市交管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永公交复结论字【2026】第34号),维持我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原认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
经我大队调解,目前事故双方就赔偿事宜已达成和解协议,事故当事人周某黄及其家属对该事故处理表示无异议。
感谢广大网友对道县公安交管工作的监督,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6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