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07
涉及单位: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地区: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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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07
涉及单位: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地区: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县
一:本人在2024年8月6日,10时39分在微信客服收到【四川省会理市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因文书编号:(2024)川3402财保45号,但并未收到任何裁定书。
二:本人拨打微信客服平台提供的电话(0834-8211298),接电话人员自称是四川省会理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通话全程不提供姓名及工号。
三:本人通过0834-114查询到0834-8211298该号码非法院官方公开联系号码。
四:本人在四川省会理市人民法院网并没有查询到文书编号:(2024)川3402财保45号,无本人案件信息,且发现网上诸多投诉该法院滥用职权限制公民交易支付权益的行为
五:法院说可以帮助和第三委托方进行协商沟通,疑似新型催收手段,并且法治社会,助长无良催收行为,严重影响本人正常生活及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在山西省忻州市,无论是住所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四川省会理市。且该网贷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四川省会理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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