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12
涉及单位:郴州市司法局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市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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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母亲在2023年1月7日委托湖南林邑律师事务所刘恒律师进行会见,但后发现该律师接受委托后未做事。随后我向郴州市律协投诉,律协调查中律师只在2023年1月10日预约会见了一人,但律师的答辩中说这天向干警提交两个当事人材料,所以此为不属实。而律协虽说退还我费用,但事实描述却为律师没有不履责。我不服,随后我向郴州市司法局进行投诉,郴州市司法局将该案下发至北湖区司法局进行调查。郴州市北湖区司法局最后的决定为律师存在不履责和欺骗行为,已建议郴州市司法局对律师进行警告处分。但关于律师私自收费问题,郴州市北湖区司法局根据律师所提供的证据认为律师不存在私自收费。但郴州市司法局在做行政处罚的时候却对律师的不履责行为只字未提,只说了律师存在私自收费行为。随后我向郴州市政府网的市长信箱进行投诉,却收到回复说因为我弟弟的刑事判决早已生效,不能构成委托。可我在委托前就和律师说明了情况以及我的委托诉求,并且把刑事判决书的日期给律师看了,是律师说可以会见,委托时我们把情况和律师说了,可律师并没有拒绝我们的委托,仍让我们签订合同,并表示会去会见。而后我又向市长信箱投诉表示我为何不认可委托不成立这一项,后我收到郴州市司法局纪委的电话,于是我以为郴州纪委已经开始调查,便把我的想法告诉了这个人,表示我自己觉得我对行政处罚中没有对律师不履责进行处分不满,并表示该委托是成立的,因为我在委托前已经将诉求和情况告知了律师,我们也并不知道判决是否真的生效,而律师仍然让我们签了委托合同,并表示会去会见。如果司法局认为律师没有不履责请提供证据。并表示如果认定律师私自收费,那律师之前向司法局提供的认为没有私自收费的证据就是假的,应对该行为进行处分。但当我打开市长信箱,看到的回复却是说郴州市司法局对我的这个案子已依法依规进行了处理,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并且郴州市司法局第一次回复我时说律师的欺骗行为是由北湖区司法局进行警示谈话,而第二次却说是让律协训诫。我认为郴州市司法局的这个行为是包庇律师,对投诉人的投诉未进行认真调查并乱作为的行为,是忽悠老百姓的行为。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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