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09
涉及单位:郴州市北湖区司法局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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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母亲在2023年1月7日委托湖南林邑律师事务所刘*律师进行会见,但后发现该律师接受委托后未做事。随后我向郴州市律协投诉,律协调查中律师只在2023年1月10日预约会见了一人,但律师的答辩中说这天向干警提交两个当事人材料,所以此为不属实。而律协虽要退还我费用,但事实描述却为律师没有不履责。我不服,随后我向郴州市司法局进行投诉,郴州市司法局将该案下发至北湖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而北湖区司法局在收到投诉后,第一次给到我的决定却直接按照律协的决定认为律师没有不履责。随后我提出了复查,在我提出复查后,北湖区司法局才进行关键调查-到看守所进行调查(因为本案最关键就是去看守所了解情况),由此可见北湖区司法局第一次决定时并没有认真调查,并且律协的调查也只是律师预约会见一人,此人并不是我的弟弟,由此可见北湖区司法局存在胡乱下结论的行为。而北湖区司法局的调查结果为律师并没有会见到我的弟弟,但未说明律师口供中的干警的存在,并且律师在律协的口供和司法局的口供并不完全一致,但北湖区司法局得出结论为律师存在不负责任和撒谎,由此可见律师向司法局的口供为假,所以北湖区司法局才认为律师不履责。而关于律师私自收费问题,北湖区司法局根据律师向北湖区司法局提供的证据,认为律师不存在私自收费行为。随后该案件由郴州市司法局进行行政处罚,但郴州市司法局的行政处罚中却并未对律师不履责进行说明,也并未对律师不履责进行处罚,却说是律师存在私自收费行为。现根据北湖区司法局在红网对投诉人的投诉回复可知,北湖区司法局已经知晓郴州市司法局的决定。并且根据郴州市司法局在郴州市政府网对我的投诉回复,郴州市司法局认为我的委托不成立,已由北湖区司法局对律师进行警示谈话。也就是说北湖区司法局已认同郴州市司法局的决定,也就是北湖区司法局已认为之前向我做的《投诉处理答复》中的决定是错误。由此可见,北湖区司法局对自己所做出的决定存在不负责任的行为,存在接受投诉不认真调查和核实,存在胡乱作为的行为。并且北湖区司法局在行政复议回复的行政处罚建议中有明显的事实描述错误。本人明明是在弟弟下队前向律协进行的投诉并告知刘*他没有会见我弟弟的事实,又怎么是行政处罚建议事实描述中,我是在弟弟下队后才收到的来信。由此可见北湖区司法局存在胡乱编造事实行为,存在接受投诉不认真调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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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您好!
收悉您的留言后,我局高度重视,现回复如下:
2023年7月6日,郴州市司法局将您投诉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某代理不尽责、私自收取费用的《投诉事项交办函》交办我局,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查明为以下事实:2023年1月7日,您和您母亲曹某与湖南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和《委托书》,该所指派律师刘某接受委托,到郴州市看守所了解曹某之子(廖某某)案的一审刑事判决是否生效,是否需要上诉,并将3000元的委托代理费转到刘某个人的微信账户上。2023年1月31日刘某将3000元代理费交给所里内勤,并记入湖南某律师事务所账户。2023年1月10日上午,律师刘某到郴州市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但未会见廖某某。在此情形下,刘某却打电话告知您已经会见到廖某某。直到您在收到已被收押到监狱的廖某某书信,才得知在看守所期间并没有律师会见,您认为刘某律师有欺骗行为,怀疑该律师私自收费,于2023年4月向郴州市律师协会投诉,2023年6月向郴州市司法局投诉。经北湖区司法局调查证实,律师刘某收取代理费未及时入账,以及在代理过程中存在欺骗委托人的代理行为。
鉴于以上事实,我局认为律师刘某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为此,我局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建议郴州市司法局给予刘某警告的行政处罚。目前郴州市司法局根据我局调查的事实,已给予刘某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另外,2023年12月21日北湖区人民法院针对您母亲曹某与被告刘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立案受理,北湖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6日判决:刘某返还曹某委托费3000元;刘某赔偿曹某损失1240元;驳回曹某其他诉讼请求。
我局工作人员在处理该事件中一直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且在接待您的过程中态度良好,认真负责,不存在乱作为的情形。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如您还有相关问题,可拨打单位电话0735-8883650咨询和反映。
北湖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