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2-17
涉及单位:常宁市庙前派出所民警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


《湘问》是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新闻客户端“新湖南”的重点频道之一,由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华声在线新闻网站(voc.com.cn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联合主办,是媒体融合下的党媒移动问政、监督、咨询平台。《湘问》频道与湖南日报“社情民意”版、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栏目在人员、后台、数据库、采编流程上互通互融,形成党报、党网、党端于一体的融媒体平台。

2月15日9时,在庙前派出所附近发生交通事故,报警后民警来到现场,1执法过程中没有开执法记录仪2没有拍照取证3没有登记双方行驶证驾驶证,没有任何取证就口头判我全责,二天后私人微信发给我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此判定有议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网友:
你好!
你反映的情况已收悉,大队高度重视,立即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作出如下回复:
2024年2月15日21时许,庙前派出所接110转警称:庙前镇发生交通事故。接警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经查:系在S222常宁市庙前镇长春村路段,驾驶员杨某持C1E驾照,驾驶粤SJ9268小车从当地居民家水泥坪前汇入省道S222前,未观察,未让直行车辆,与驾驶人黄某持C1E驾照驾驶的直行粤E0YH58小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车头受损之事实。经民警勘验现场,在该起事故中,当事人杨某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四条有关“车辆进出道路,应当减速或者停车瞭望,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之规定,故判定驾驶员杨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我队对此次出警过程及资料进行核查,庙前派出所民警在出警过程中是依法取证,出警过程符合规范,此次事故责任判定无误。民警出警现场的资料属机密,无向个人提供之义务,如当事人对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可以向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如本人因事不能到场,可以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感谢网友对交警工作的支持。
常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