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1-13
涉及单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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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于2021年8月11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判员陈正荣,作出民事判决文书中”明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9条判决韦先验,根据”当时”相关法律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责任来判决文书。
二、判决文书生效后,(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提出复议)其本人对判决不服,只能多次申诉信访途径后,才由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纠错庭庭长胡阳出面组织协调,并在2023年11月21日,下达《听证传票》于2023年12月11日,由岳阳楼区法院民三庭,纠错庭庭长胡阳审查听证会,其理由为,韦先验举证,”担保时效以远超过担保期限”无需再承担担保保证责任为由来纠错。
三、撤销理由根据
1、审判员陈正荣,判决文书中”当时”二字,”明知”韦先验已过担保时效,其目的,其动机不纯,令人匪夷所思,已构成”徇私枉法”罪。
2、依据《民法典》第692、693条之规定,韦先验本人已过诉讼时效,保证人应予消灭其担保保证责任,执行法律为,新旧与老旧法律衔接,《立法法》第29条《民法典》第26条,都有明确之条款,应予撤销韦先验担保保证责任。
3、韦先验未抗辩,则不一定认定为失权,需同时考虑证据失权的其它要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二高都有明确规定,《民法典》第692条也有明确之规定,不管担保人是否提出抗辩,法院都应当不拘泥当事人的抗辩而主动审查,因而法院应当主动审查保证期间是否已过。
四、楼区人民法院审判员:陈*荣,作为一个法官,知法犯法,”明知”判决错误,还”徇私枉法”,”已知”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来挑衅法律的底线。
举报人:韦先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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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您好,针对您在《实名举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判员陈某》一帖中所反映的相关问题,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判决书表述按照“当时”法律规定的问题。
《民法典》的施行日期为2021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审理虽然发生在2021年7月,但是该借款以及担保行为发生在2018年7月,应该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且“当时”表述系引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原文,并无不当,故该判决适用法律以及语言表述并无任何不当,更不存在动机不纯、徇私枉法。
二、关于保证责任是否已经免除的问题。
韦先验提出按照《民法典》第692、693条规定,其已经超过保证期间,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首先,其提出适用的法律错误,该案应该适用《担保法》的规定,按照《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没有约定保证方式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就确定了韦先验的保证责任为连带保证责任;其次,关于保证期间以及保证责任,《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届满后6个月,未在该6个月内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在庭审中原告表示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韦先验当庭认可原告向其主张过权利,还表述自己也召集过原告以及李鹏协商还款事宜,这就可以证实原告向保证人韦先验主张了权利,且韦先验在答辩、质证、辩论以及最后陈述过程中一再表示对原告起诉无异议,而且表示愿意调解,判决书也是韦先验本人签收,签收后未提出上诉。故韦先验主张的保证责任免除的法定条件不成就。
综上,本院在审判过程中的处理均符合法律规定。
感谢您对本院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