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13
涉及单位:公安局
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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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文书编号:株公天(嵩)决字[2023]第0909号,本人郭浩2023年11月13日,晚上20:05分左右在天元区黄河北路幸福大厦后门,开车出停车场,车头已过,行人喝多了酒,在看手机直接横着往我车上走,和车反光镜有接触!然后对方张皓淳第一次拉我车门要打我,车门有内锁没有打开,然后手伸进来进行开我内锁,再次拉开门情节属严重,向我头部打了一拳,现场口腔中流血!然后我也没打他,我第一时间报警110,他报警了交警!
然后交警及另外一名交警,第一时间来了现场,现场交警第一个没有问我要任何信息,也没登记信息,说这个案子没撞到他不受理!同时也调取了监控,说没事,交警这边不用管,现场监控室也有监控,只管110那边就行了,打人肯定不对!
后面就去天元区嵩山派出所了,根据治安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至今为止,过去三十余天,天元区嵩山派出所受案也没有治安拘留对方。
现在情况是公安派出所处罚我认为不合理只罚款不拘留,治安管理法规定,情节较轻的,也要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一个现在是法制社会,扫黑除恶专项行动,难道公安机关可以包容纵容这样的社会恶毒黑势力吗?第二个对方打伤我口腔出血,医药费也没赔付,包括这次也完全没有跟沟通处理结果!第三个公安机关一直在拖延时间,没有第一时间采取行动拘留对方打人者,交警出了事故责任认定书就可以不拘留还是怎么,也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有这个说法吧!第一个我这边没有撞到他,第二个现在交警定我责任我也认,什么叫做侵害方有过错,哪怕有过错就能打人啦?不管怎样打人肯定是不对,不能相提并论!交通事故是交通事故,行政治安案件是治安案件!我也没有像处罚决定书中所说的当时态度不好,那么这个证据请问来自哪里?是事实还是偏袒?打人不用拘留?还请上级部门核查,可以调取车辆内行车记录仪全程录音!请领导为百姓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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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信息已收悉。
2023年12月12日,嵩山路派出所综合全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若案件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天元公安分局
2024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