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7
涉及单位:溆浦县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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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17
涉及单位:溆浦县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
一:本人在2023年8月17日12点00分使用微信支付被限制。
随后在微信客服收到,执法机关: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文书编号:(2023)湘1224财保112号;
联系电话:0745-3323666、0745-3333001。且微信支付账户限制通知 无法院联系电话。本人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南安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财产保全应在财产所在地法院提起,湖南溆浦县人民法院无财产保全管辖权,要求贵法院撤回受理,解除消费支付限制,转移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管辖。
二:本人拨打预留的几个电话,均是打不通的状态
三:本人通过0745-114查询到0745-3323666、0745-3333001该号码登记为非法院号码,后在拨打0745-12345查询到法院办公室电话为0745-3336713(一直无人接听后面直接关机)
后面打074512368查询相关案件,没有查到!据接线的工作人员近期有很多这种咨询电话,在没有收到任何法律文书,也没有任何沟通的情况下冻结微信支付功能,这是不作为乱作为的违规行为。
四:本人在网络搜索到(2023)湘1224财保112号等相关内容,跳出特别多之前和我相同遭遇的朋友,遭多次多人投诉,疑是盗窃行为。已对我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严重困扰。
以上投诉请及时处理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网民朋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们非常重视,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溆浦法院限制微信支付”的问题
被申请人借款后逾期未返还借款,担保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后将追偿权转让,最终由申请人受让担保方享有的追偿权。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书、保单保函、借款合同及债权转让协议等证据材料,向我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我院依法作出(2023)湘1224财保27-52、54-8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相关财产实施冻结行为(例:微信支付冻结)。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二、关于“溆浦法院无财产保全管辖权”的问题
该类案件为追偿权纠纷,属合同纠纷,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返还借款本息,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申请人为接收货币一方,申请人的住所地溆浦县为合同履行地,溆浦法院有管辖权。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三、关于“联系电话打不通”的问题
我院在实施诉前财产保全后(例:微信支付冻结),立即发送微信支付账户限制通知,并推送了四个联系电话。由于电话咨询人员过多,所以偶尔会存在电话占线问题,但是我院电话一直都处于畅通状态,请耐心拨打。
若您对我们的工作仍有其他疑问,可拨打我院办公室电话0745-3336713、0745-3336316进行相关咨询。溆浦县人民法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案件,坚决捍卫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欢迎广大群众继续监督法院工作。
溆浦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