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5
涉及单位:溆浦县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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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15
涉及单位:溆浦县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
本人在8月15日在微信上收到被湖南溆浦县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的通知。显示因本人在8月9日在微信上收到被湖南溆浦县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的通知。显示因(2023)湘1224财保105号限制。本人未收到任何书面,电话和短信等通知。溆浦县法院在没有核实财产保全(申请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前提下就对我实施限制微信。严重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微信上提供的联系电话,我与声称是法院工作人员的人取得了联系。但问其工号时不予答复,并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之类的催收常用话语。(疑似非法催收人员)并给了我一个手机号码让我联系申请人协商解决。我与该申请人电话联系了后,更加确定了我的想法,该申请人就是非法催收公司。我与该人和该公司从未有过任何经济往来。该申请人所指的债权债务关系,全是他们通过高价跟其他公司购买而来。在这我想问一下溆浦法院,债务关系在未通知本人,和未经本人认可的情况下可以随意买卖???并且是转让了多次次的债务关系。本人曾经确实有网贷,但当时那家网贷公司通过收取高额利息已经被定义为非法高利贷。并且我偿还的利息部分已经远超本金。我想请问溆浦法院。在明知(申请人)的诉求为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的情况下,充当这类非法催收类性质的公司帮手,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何用意???况且我本人与溆浦的申请人或公司,毫无任何关联。申请人或公司,和我没有债务关系。本人户籍四川成都的,跟溆浦法院也无任何关联,溆浦法院没有管辖权。请贵处执法督察部门的同志,敦促溆浦县法院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尽快驳回申请人的不合理诉求,解除微信限制!
此致
敬礼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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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朋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们非常重视,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溆浦法院限制微信支付”的问题
被申请人借款后逾期未返还借款,担保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后将追偿权转让,最终由申请人受让担保方享有的追偿权。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书、保单保函、借款合同及债权转让协议等证据材料,向我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我院依法作出(2023)湘1224财保27-52、54-8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相关财产实施冻结行为(例:微信支付冻结)。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二、关于“溆浦法院无财产保全管辖权”的问题
该类案件为追偿权纠纷,属合同纠纷,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返还借款本息,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申请人为接收货币一方,申请人的住所地溆浦县为合同履行地,溆浦法院有管辖权。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三、关于“联系电话打不通”的问题
我院在实施诉前财产保全后(例:微信支付冻结),立即发送微信支付账户限制通知,并推送了四个联系电话。由于电话咨询人员过多,所以偶尔会存在电话占线问题,但是我院电话一直都处于畅通状态,请耐心拨打。
若您对我们的工作仍有其他疑问,可拨打我院办公室电话0745-3336713、0745-3336316进行相关咨询。溆浦县人民法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案件,坚决捍卫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欢迎广大群众继续监督法院工作。
溆浦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