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4
涉及单位:溆浦县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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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14
涉及单位:溆浦县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
本人在8月14日收到被湖南溆浦县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文书编号(2023)湘1224财保 101号,但本人未收到任何书面,电话和短信等通知。联系了留的电话:0745-3323069对方是一个男士,他说是溆浦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是湖南溆浦县驰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的,他也能明确告知我是哪个平台将债权转让的,也提供给我那个公司的联系方式和微信,这明显就是催收公司的人员冒充的法院人员。我查了下这个公司于23年4月24日成立,到现在也才成立3个月,明显就是个催收公司。网贷债权债务关系已经被多次转让给不同债权方,个人信息被严重泄露,由于债权主体存在多方,关系混乱,结清存在安全隐患。
民法典546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务,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溆浦县法院没有尽到应有的义务,核实财产保全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就对我实施限制。还有就是财产保全要在合理合规的条件下进行,适当的进行保全可以理解,但是溆浦县法院对我名下的所有微信账户都进行了微信支付限制,导致我无法正常生活,坐不了公交车,买不了生活必须品、吃不了饭,孩子买不了书等等,司法的基本使命是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但是这种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公民正常生活和个人权利,同时也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觉得更像是非法催收的保护伞。
本人在山东,财产也是在山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财产保全应在财产所在地法院提起,湖南溆浦县人民法院无财产保全管辖权。现提出对管辖权进行复议,并要求法院撤回受理,尽快解除消费支付限制。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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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朋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们非常重视,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溆浦法院限制微信支付”的问题
被申请人借款后逾期未返还借款,担保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后将追偿权转让,最终由申请人受让担保方享有的追偿权。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书、保单保函、借款合同及债权转让协议等证据材料,向我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我院依法作出(2023)湘1224财保27-52、54-8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相关财产实施冻结行为(例:微信支付冻结)。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二、关于“溆浦法院无财产保全管辖权”的问题
该类案件为追偿权纠纷,属合同纠纷,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返还借款本息,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申请人为接收货币一方,申请人的住所地溆浦县为合同履行地,溆浦法院有管辖权。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三、关于“联系电话打不通”的问题
我院在实施诉前财产保全后(例:微信支付冻结),立即发送微信支付账户限制通知,并推送了四个联系电话。由于电话咨询人员过多,所以偶尔会存在电话占线问题,但是我院电话一直都处于畅通状态,请耐心拨打。
若您对我们的工作仍有其他疑问,可拨打我院办公室电话0745-3336713、0745-3336316进行相关咨询。溆浦县人民法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案件,坚决捍卫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欢迎广大群众继续监督法院工作。
溆浦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