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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诚成人力资源公司以代办申请公租房非法吸纳欠款

时间:2023-01-04

涉及单位:湖南诚成人力咨询有限公司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湖南诚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其公司业务员张某洲通过虚假宣传和自我包装,自称有特殊渠道和通天关系为幌子,只要交钱就可以在短时间内分到郴州市区任意片区的公共租赁住房(公租房),并且五年后还可以按建筑成本价买断成为个人名下私有房产。我和几个亲戚一起4个人是2019年8月1日在(郴州林语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办理的每人交了34000元写有合同收据,并且承诺两个月就可以拿到房子,郴州的公司吸引诱惑了大量不明真相不懂政策又想拥有一套在郴州住房的各地普通老百姓来上当受骗,我们也是其中一个交了钱希望拿到公租房,结果没有兑现承诺钱也不退,后来调查一番才知道,原来他们是湖南娄底,邵阳也有分公司,同样骗取了不少资金,然后注销公司跑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郴州的公司也是这样注销跑路到长沙重新开公司继续重操旧业。

据了解,湖南诚成公司法人代表侯君龄身份证号: 432801196808****59,自称自己通过操作公租房交易已经牟利多年,关系遍及各个地市政府部门及职能单位。虽然在长沙成立了个人力资源公司,但从未开展过任何与人力资源劳务派遣相关的业务,在市政府旁的恒晟世贸商厦租下来近一千平米的办公室  为自己提高影响力抬高身价,指使下面的业务人员大力开展公租房代办业务,每套收钱号称代办费或咨询费38000元到80000元不等,不到一年以来不完全统计交钱的人员 有400多人,郴州分公司统计交钱的人有100多,涉案总金额庞大,然而迄今为止一套公租房都没有办理成功,可收到的钱除了用于公司运作,大部分都被法人侯君龄挥霍一空  。为了持续这个骗局,只有通过高额的工资和提成来要求下面业务员不断的开拓发展更多的人来交钱办理公租房,  结果是受害人越来越多,窟窿越来越大。此案如果相关部门调查落实,有可能会是全省乃至全国通过代办公租房诈骗涉案金额最大的案件。

其实早在2019年10湖南诚成娄底分公司就因违规操作公租房涉嫌诈骗被娄底市公安局立案调查,法人代表侯君龄的老婆侯军因为是娄底的负责人而被网上追逃通缉,而案发前侯君龄俨然是娄底地下住建局长的做派,自称娄底一半以上的公租房都是他操办的。被抓后关个十天半个月就放出来跟度假一样。

我们4个人只能走法律途径去起诉,(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历经才起诉成功,期间郴州北湖人民法院的法官以各种奇葩理由阻挠我们立案,好不容易上诉了我们的资料竟然在法院丢了荒唐至极,20天多后法官又通知我们资料找到了,可已经错过了最佳上诉时间,被告公司已经成功注销了,原来递交的资料又作废了 ,又要重新整理资料上诉。最后还是律师在线上立案几次才成功的,去法院窗口递交资料根本通过不了,其中的内幕可想而知。没有背景的老百姓想伸冤真的比登天还难。案子终于在2022年5月左右审判结束,法院告知我们被告名下没有财产可执行,官司打赢了也没用,浪费时间和金钱到最后一分钱也拿不到。

希望本网及相关单位部门重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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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湖网信办 2023-01-16 09:45:20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北湖区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对案件情况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一、案件审理情况:
    原告邱某与被告湖南诚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成公司)、湖南诚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诚成郴州分公司)、张某合同纠纷一案;北湖区法院于2022年3月7日作出(2022)湘1002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湖南诚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湖南诚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退还原告邱某剩余代理费21 500元,并共同支付原告邱某2021年10月21日起至代理费全部退还之日止期间的利息;
    二、对于被告湖南诚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湖南诚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应承担的上述代理费本息及案件受理费,被告张某对被告湖南诚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湖南诚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张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湖南诚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湖南诚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湖南诚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湖南诚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1元,由原告邱某负担51元,被告湖南诚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湖南诚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共同负担190元。
    二、关于申请立案难的情况说明:
    原告委托律师于2022年9月16日向我院提交了网上立案申请,因该案件为系列案件,且被告地址不明,我院网上立案窗口工作人员在审查相应材料后,驳回其网上立案申请,并备注审查意见为“系列案件建议线下提交材料立案,并且明确被告三的具体地址。”2022年9月22日,原告代理人在完善材料后,再次向我院提交网上立案申请,网上立案窗口工作人员审查通过后,已告知其可通过邮寄或者线下递交材料的方式将诉讼材料交至我院。我院于10月中下旬收到起诉材料后,依法登记相应信息并及时立案。关于弄丢起诉材料的情况,因当时民商事立案窗口人事变动,并无意阻扰当事人立案。
    三、案件执行情况:
    案件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湖区法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北湖区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主要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
    书。
    二、对被执行人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保险等情况,经过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张某名下少量保险,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对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进行查询,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进行查询,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进行查询,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失信人名单措施。
    七、向被执行人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及村委会进行电话调查,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北湖区法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北湖区法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以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2022年11月25日,北湖区法院作出(2022)湘1002执362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四、案件核实情况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北湖区法院穷尽各种手段、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告知申请执行人北湖区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以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下一步,北湖区法院将加大执行力度,尽快将此案执行完毕。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注、支持和理解,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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