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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1)湘民再54号民事判决案件中法官涉嫌滥用职权的举报

时间:2021-10-27

涉及单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湘江新区(岳麓区)

关于(2021)湘民再54号民事判决案件中法官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的举报

投诉人邓雪毛,系湖南益阳工程有限公司康城上品项目工程部的负责人,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监督二庭议庭成员(审判长蒋琳、审判员吴爱莲、主审法官刘柳)在(2021)湘民再54号民事判决中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的有关情况,特向湖南日报华声在线举报如下:

一、二审判决后,省高院民事审判监督二庭的法官违规操纵案件审理程序,滥用职权迅速提审本案,存在通过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等问题,办“人情案”、“关系案”。

(一)长沙市岳麓区擎天柱服务部华茂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以下简称擎天柱服务部)提出再审申请后,省高院民事审判监督二庭异于常规的迅速立案提审,迳行判决有违常理,且其代理律师曾是本案一审法院的员额法官,判后案卷不移交,这是典型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干预司法”、“法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情况。

擎天柱服务部再审阶段的代理律师,曾经是本案一审法院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的员额法官,与省高院民事审判监督二庭有着内部系统的资源优势和千丝万缕的人脉关联。省高院民事审判监督二庭在擎天柱服务部提交再审申请后,仅仅只用了8天的时间就迅速受理,而后快速提审而不按照常理发回重审,其异于常规的处理方式令人咋舌,相比其他申诉无门、久而未决的再审案件,实属罕见。承办法官违背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本意,故意曲解法律关系,枉顾基本事实径行直接改判,更加不由令人怀疑其中极有可能存在与司法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存在法院离任人员利用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与承办案件的法官有利益关联,通过审判案件从中牟利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二)省高院民事审判监督二庭存在严重的审理程序错误,越过全案的程序错误和矛盾而违规提审、迳行判决。

起初,擎天柱服务部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岳麓法院)提起诉讼。岳麓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纠纷不属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约定的实质内容,应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范畴。遂将案件移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赫山法院)管辖。

赫山法院接受移送后,并未依照岳麓法院审查定性的意见进行审理,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为案由,作出民事判决。

擎天柱服务部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益阳中院)仍然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为案由,作出民事判决。

擎天柱服务部不服二审判决向省高院提起再审。省高院民事审判监督二庭立案受理后,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作出(2021)湘民申434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后作出(2021)湘民再54号民事判决,将案件定性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撤销原一、二审民事判决,直接予以改判。

从本案历经“三级四院”审查审理的程序上来看,存在严重的程序矛盾和程序错误:

第一,本案进入一审程序后,存在审理方向错误的问题。审理过程中,如果赫山法院审查认为岳麓法院裁定错误,案由应定性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则该院没有管辖权,就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的规定,与作出移送裁定的岳麓法院进行协商,将案件退回有管辖权的岳麓法院审理;协商不成,则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如果赫山法院审查认为岳麓法院裁定正确,则应在审理判决中旗帜鲜明的将案由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但赫山法院既没有与岳麓法院协商,又没有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而是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为案由审理审结,违反移送管辖和约定管辖的相关规定,等于是审结了一起没有管辖权的案件。

第二,本案进入二审程序后,益阳中院应及时发现本案管辖权程序存在矛盾和问题,应先行厘清因案件定性引发的管辖权问题,消除审判程序障碍,再依法作出正确的处理。

第三,本案进入再审程序后,省高院民事审判监督二庭立案再审,贸然裁定提审,逾越了本案历经“两地三院”审查审理中存在的程序矛盾和错误;迳行作出判决,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属于重大程序违法。

在此,针对省高院民事审判监督二庭审理程序违法的问题,分析如下:

其一,省高院民事审判监督二庭应对本案审理审查的初始法院(即岳麓法院)作出的案件移送裁定((2020)湘0104民初1011号民事裁定)进行审查、表态:如该裁定正确,则应确认益阳两级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本案的一、二审和再审的案由都应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如该裁定错误,则应撤销岳麓法院的上述裁定,确认岳麓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而益阳两级法院没有管辖权,也应撤销该案基于没有管辖权的原一、二审民事判决,指令岳麓法院审理。

其二,省高院民事审判监督二庭的再审是基于已经生效的益阳中院二审判决,如果益阳中院的二审是没有管辖权的无效判决,则省高院的再审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从再审确认的案由可知,再审法官无视合同的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无视诉讼双方提交的大量证据所确认的案件事实,无视我方提出的有关案由应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的意见(在判决书的说理部分也未表态,只是阐述了一段我方和擎天柱服务部都没有陈述过的理由),牵强附会地认定该案是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在未撤销岳麓法院生效裁定的情况下迳行审理和判决。

综上,该案如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为案由,则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的应该是岳麓法院,应当裁定指令审理,省高院民事审判监督二庭的再审程序就不能违规提审,迳行判决。本案审理的全过程尤其是再审的审判程序,存在严重的混乱、矛盾和重大错误,直接损害我方的实体权利,依法应予纠正。

二、省高院民事审判监督二庭实体处理不公,存在明显的枉法裁判行为,枉顾本案真实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无视合同关于延期使用脚手架必须签证的约定,在民事判决中歪曲、混淆本案的基本事实,对合同断章取义,导致判决存在明显错误,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08条、209条规定“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情形。

(一)案由定性错误,无视合同约定,违背案件事实,将案由错误定性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致使案件失去公平公正判决的基础。

案涉合同均是典型的名为“租赁承包”实为“建设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4份合同均约定由长沙市擎天柱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擎天柱服务部的债权转让方,以下简称擎天柱服务部)以包工包料、包搭包拆、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运输、包现场文明施工等方式承包本工程,脚手架租金及费用(按每平米单价)采用总体包干的形式计算和支付。在脚手架的进场、搭设、拆装和出场过程中,我方只是负责管理与验收,全部由擎天柱服务部独立完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是根据擎天柱服务部脚手架搭设的工程量(面积和时间)进行支付结算,而非按时间支付固定租金。同时,合同约定“脚手架进场搭设之日、外架封顶之日、外架拆完之日以及延期起始之日,双方做好日期签证。门架搭设完毕后3天内双方进行工程量的结算,并做好工程量的签证”、“外架延期之起始当日,甲方必须配合乙方做好延期栋号留有外架的总建筑面积的确认并签证”、“乙方因搭设质量问题返工造成的费用由乙方自理”等内容也均是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由此可知,双方签订的4份合同是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省高院民事审判监督二庭却以短短数十字,未对合同本质进行法理剖析,故意将案由定性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二)枉顾基本事实,曲解合同约定,否定“签证”的必要性,刻意偏袒擎天柱服务部。

上述案涉合同均明确约定“外架进场搭设之日、外架全部拆完之日以及延期起始之日,甲、乙双方要做好日期签证。”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根据合同契约原则,双方应当遵守。双方根据工程的实际施工进度和工期明确约定了合同内的起始日期,进一步明确要求超出合同约定起始日期之外的延期租金及费用计算必须要有延期签证(日期签证和工程量签证)作为日后的结算依据,就是为了明晰争端,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由此可知,办理延期签证是支付延期租金及费用的充分且必要的构成条件。但省高院民事审判监督二庭武断地以“延期签证针对的是未对后续租赁面积确认而可能产生的违约责任,而非是否计算延期租金的必要条件”与本案客观事实不符,也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相悖。

(三)错误计算我方不应当承担的延期费用,导致我方遭受司法不公的重大经济损失。

省高院民事审判监督二庭对合同的内容断章取义,故意规避开合同关于延期部分依据签证的约定,以脚手架存在于建筑主体外墙的时间作为租赁期,套用建筑施工计量办法的相关规则胡乱下判,判决我方支付对方82万余元,事实不清,依据不足。

综上,省高院民事审判监督二庭合议庭成员(审判长蒋琳、审判员吴爱莲、主审法官刘柳)违反审理程序,混淆案件基本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枉顾基本法律关系,无视合同约定,歪曲解读合同本意,刻意偏袒擎天柱服务部,将一宗简单明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人为歪曲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枉法裁判。审判法官、擎天柱服务部的代理律师和擎天柱服务部沆瀣一气:擎天柱公司利用脚手架搭设租赁承包相关合同关系,故意摆放、拖延不拆、存放等延期行为,索要、骗取钱财;代理律师充当诉讼掮客与提审法官不法合谋,滥用诉讼程序谋取非法利益;再审法官枉法裁判,充当一贯非法谋利者的保护伞。我方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擎天柱服务部近年来涉及与类似本案的非法牟利类案高达30余件,大数据就是最好的证据。

这30余件案件是擎天柱服务部滥用诉讼权利的具体表现,尤其是省高院审判监督二庭对本案的非法改判,证明这样一个事实:擎天柱服务部煞费苦心,滥用诉权,勾结其再审代理律师王戬(原一审法院的民庭副庭长,后辞职从事律师),再由王戬勾连省高院审判监督二庭主审法官刘柳,形成风险代理的利益链条,违背法律的基本程序,不顾案件基本事实,枉法裁判,牟取利益。更加觉得奇怪和让我方愤怒的是:省高院审判监督二庭枉法裁判后,案卷一直不予整理移交,致使我方在向省高检查提出抗诉申请后省检工作人员几次联系而无法调取再审卷宗,抗诉审查无法进行。而与此同时,擎天柱服务部再审阶段的代理律师王戬又多次前往一审法院,找曾经的同事要求加快该案执行,并已于9月下旬将案款高效率的扣划至赫山法院。我方只能眼睁睁的看着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被恶意当事人、无良律师丶枉法裁判的法官玩弄于股掌之间。。法治何在?天理何在?无怪乎湖南法院系统司法文明指数连续三年全国垫底。不加以整肃,不匡扶正义,这种局面何以改变?

为此,恳请华声在线为民发声,督促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依法纠正((2021)湘民再54号民事判决)的错误判决,追究本案承办法官的违法审判责任和违纪违法行为。

举报人:湖南益阳工程有限公司

康城上品项目工程部

联系人:邓雪毛 

202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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