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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无理拒绝立案,要求投诉人到被告所在地起诉

时间:2021-10-15

涉及单位:南岳区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

关于南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不受理刘海林民事立案投诉书

被投诉人:南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投诉事项:刘海林因与徐州优派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0月13日去南岳区人民法院带齐相应的起诉资料去立案庭立案,立案庭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书面裁定或告知书,要求刘海林到被告所在地去立案,并说相关依据自己查询。

投诉请求:责令南岳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投诉人信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事实与理由:

原告刘海林因与徐州优派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0月13日去南岳区人民法院立案,立案庭告知刘海林要到被告所在地江苏徐州立案,并说相关依据自己去查询。

首先,投诉人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条件。本案属于信息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起诉状及证据载明:原告刘海林在徐州优派商贸有限公司开设淘宝网天猫商城店铺“富丰祥旗舰店”购买nimm二宝棒棒糖,徐州优派商贸有限公司天猫商店开设网店发布的信息符合要约条件,原告手机下单完成在线支付的行为属于承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八条 第二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南岳区人民法院具有合法的管辖权.本案属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纠纷,即信息买卖合同纠纷,本案订单信息,快递单载明收货信息本案收货信息:刘海林,86-15115453458,湖南省 衡阳市 南岳区 南岳镇 衡盛路17号,原告居住于南岳区鑫盛路187号喜洋洋小区二栋301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的;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的。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根据前述规定,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本案收货地衡阳市南岳区为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南岳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合法的管辖权。

第三、南岳区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又不出具书面裁定书明显属于违法违纪的行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因此,法院不予立案,应当作出具书面裁定书。2015年5月1日,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优化人民法院内部职权配置,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第四、南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要求投诉人到被告所在地法院立案也不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本案基本案情为,投诉人在天猫网购物,订单数量为60包糖果,而商家只发了一包糖果,但商家拒绝退还货款也不给投诉人补货,投诉人依法(上述第二)可以享受本地法院管辖的法定管辖利益,而南岳区人民法院要求投诉人去被告所有地诉讼,就可能因关涉高额差旅费或时间耗费而使消费者提起的诉讼毫无实际意义。被迫负担大量额外的、相比购物价格明显不合理的差旅费用和时间耗费,并能以此诉讼得失的衡量阻却消费者合理的权利诉求,不利于市场诚信体系的建设。将原告住所地确定为管辖基础并且优先适用,将成为一种趋势。其理由主要基于以下几点:第一,原告所在地在起诉时是唯一的,可以避免寻找侵权行为发生地、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技术难题,因而最具效率,有利于节省诉讼成本,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有利于保护消费者,也不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原告住所地如何理解的冲突;第二,由于网络侵权的结果往往在原告所在地表现得最为明显,由原告所在地优先管辖,可以使受害者的权益损害得到最快最有效的弥补,有利于保护社会权利的平衡,维护社会稳定;第三,网络的全球性特点,导致网络侵权常常表现为跨国纠纷,将原告住所地确定为管辖的基础有利于保证国家司法管辖权,维护本国公民权益。

综上所述,南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不收投诉人诉讼材料,不予立案并不出具书面裁定与不受理告知书,显然侵害了投诉人合法的诉讼权利,投诉人在没有办法的情况向相关部门,相关领导反映,希望纠正该立案庭违法行为,依法对投诉人立案受理,解决民事纠纷。谢谢!

投诉人:

202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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