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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江永县住建局不作为

时间:2021-10-15

涉及单位:住建局、信访局

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

尊敬的永州市党委政府领导:

现向贵单位举报江永县住建局副局长熊运正、质监站长陈建雄、工程师陈军,他们在江永县鸿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万佳名城小区1#2#楼验收过程中,滥用职权 ,违法审批,有违规违纪现象存在,请贵单位严查!

江永县鸿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万佳名城小区一期工程于2014年10月1日开工建设。江永县城乡住建局于2017年4月5日参加了由江永县鸿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鸿泰公司)组织的一期工程1#2#楼的竣工验收,并由副局长熊运正、质监站长陈建雄、工程师陈军负责验收。

现将我们了解的违法违纪情况,举报如下:

1.万佳名城一期水电未到户就进行验收。1#、2#栋的水表是于2017年6月15日才开始陆续安装,电表于2017年5月份陆续立户安装,有些至今为止还没安装。1#2#依据双方签订的《万佳名城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一房屋平面图,鸿泰公司未按图纸施工导致缺少空调飘板,经业主多方面投诉才搞个空调不锈钢支架,增加高楼层安全隐患。

2.江永县鸿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过程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根据《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必须使用钢化玻璃,而一期均未安装钢化安全中空玻璃。以次充好使用无安全认证标记的普通白叶中空玻璃来欺骗一期业主,负责验收人对此却视而不见。

3.万佳名城一期工程1#2#楼于2017年10月份消防设施才开始安装,2018年1月22日消防才进行验收通过。鸿泰公司出具了落款日期是2017年4月17日,备案意见为“文件基本齐全,缺消防验收”的经城乡住建局签字盖章的验收备案表。 根据《消防法》第十条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因此,将未经消防验收的商品房通过备案,并交付给购房者,严重违反了我国《消防法》的强制性规定,不产生房屋交付的法律效果,应依法认定未交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由主管部门组织工程质量监督、消防、规划、人防等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验收”的规定。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目录第6条明确规定需提供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以上的法律法规明确的规定,消防验收是一个必备的硬性规定,商品房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进行备案,才能交付给业主使用。住建局三位领导负责人无视法律,知法违法,把人民百姓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当成了儿戏 ,将明显不合格的建筑工程盖章验收,导致江永县鸿泰置业有限公司以此为依据将不合格的房屋强行交付给各业主们,侵犯了众多业主的生命财产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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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永县委网宣办 2021-10-20 08:59:45

      网友:
      您好!您在《湘问·投诉直通车》网反映“举报江永县住建局不作为”的问题,县委网信办交办我局,我局收到交办件后,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安排相关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现将调查核实情况回复如下:
      关于未按图纸施工导致缺少空调飘板的问题。我局已责成开发商遵照购房户的意愿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设计部门出具的施工图进行了整改。
      关于一期1#、2#栋超建筑面积的问题。我局已于2017年11月3日依法对江永县鸿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处罚。
      3、关于未安装钢化安全中空玻璃的问题。我局于2019年5月20日就向建设单位下达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整改通知》,责成开发商在2019年6月4日前更换两栋房屋的建筑外开窗玻璃,开发商均已按我局下达整改通知的要求组织施工单位对江永县鸿泰.万佳名城一期1#、2#楼7层及7层以上的外开窗玻璃全部进行了更换,已整改到位。同时县纪委已对我局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问责处理。
      4、我局质安站于2017年4月5日应邀参与了对该项目主体工程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的监督工作(不含消防专项工程验收)。因当时我县未开展联合验收工作,消防工程验收工作尚属原职能部门市、县消防大队独立负责监督、验收及备案的专项工程,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之规定,我局于2017年4月17日对该项目主体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竣工验收进行了竣工验收备案(不含消防专项工程验收备案),并在其竣工验收备案表中,特别注明了“缺消防验收备案资料”,我局没有隐瞒消防专项工程当时尚未通过验收的事实。
      综上所述,我局是严格按照本局的职责职能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项目主体建设工程依法进行竣工验收及备案的,不存在违法审批、知法犯法的情形。该项目主体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通过了竣工验收备案,只能证明施工方可以将此项工程交付给开发商,而不是购房户。关于开发商是否具备交房条件的问题,还要根据消防等专项工程验收合格及其购房合同的具体约定来定,我局建议您可凭其购房合同,依法向人民法院对开发商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江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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