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0-14
涉及单位: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 常德支队桃花源大队
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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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0-14
涉及单位: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 常德支队桃花源大队
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
投诉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常德支队桃花源大队
2021年10月6日,在杭瑞高速湖南段东往西桃花源服务区内,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常德支队桃花源大队对我现场处以罚款50元、记2分的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4357031600308120),处罚依据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3项之规定,违法事实是穿拖鞋驾驶机动车。
我对此处罚决定不服。
我举报现场执法人员执法犯法。
一、我举报现场执法人员违反《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一是着装不规范,警容不严整,警帽带歪,上衣不扣严,光脚穿鞋,没有佩戴警用腰带;二是没有敬礼,没有使用规范用语。
二、我举报现场执法人员违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一是没有表明执法身份,没有出示警察证,没有出示行政执法证;二是没有口头告知处罚依据,没有口头告知依法享有陈诉权和申辩权。
三、我举报现场执法人员执法犯法,违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违法事实是此人坐在警车副驾驶座位,连续两次将用于制作处罚决定书的卷筒纸芯抛出车外,其中一次几乎击中我的身体,被我用手隔档。
四、我举报现场执法人员适用法律不准确,因为《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3项并未明确规定穿拖鞋或者凉鞋属于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五、我举报现场执法人员事实认定不清晰,因为我当时穿的并非拖鞋,而是凉鞋。
综上,我提出以下诉求:
一、我要求被告知此执法人员的姓名(处罚决定书签名潦草无法辨识)、警察证编号、行政执法资格证编号;
二、我要求相关部门严肃查处此人之违规执法、违法执法行为,依法追究其车窗抛物之法律责任;
三、我要求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常德支队桃花源大队撤销本次处罚决定。
我要求相关部门积极处理并尽快将处理结果告知我本人,我将继续举报,逐级反映。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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