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7-25
涉及单位:县国土局 ,永兴捷兴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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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7-25
涉及单位:县国土局 ,永兴捷兴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
永兴县捷兴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曹*礼土地纠纷案 ,在2013年经县法院判决 ,属于曹*礼的山地承包经营权归还 ;尔后市中院最终判决一致,随后在2015年6月8日再由省高院判决认定确实。
在此捷兴公司明知山已判给原主的情形下,私自拿走林权证抵压银行贷款 ;而曹*礼第一时间把所需的办理林权证材料办齐,交由县国土局要求办理林权证 。但县国土局仅仅以捷兴公司已把林权证抵压银行为由拒绝办理。
十年来曹*礼东奔西跑,找政府可有关人员说上法院 ,而法院又说要政府处理好不到位,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踢皮球似的踢了十年 。试问国土局有关人员:若你家小轿车明知是谁偷走 ,而自己要不回来 ,执法人员也不处理 ,你会放弃从此不要吗?
政府 、国土局有关人员办事不上心,遇事推诿责任从不正面解决 ,打市长热线得到回复,要自己找捷兴公司去拿回总证才能办,试问个人能解决的问题还需要投诉到你这里来吗?我们的合法权益还要维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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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收悉您的留言后,我院高度重视,经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经查,您反映的问题,系本院审理的(2013)永民初字第2016号曹某礼诉永兴县捷兴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永兴县金龟镇山下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目前该案的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均已审理终结。2014年6月21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郴林民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依法维持本院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201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山下村委会与捷兴公司签订的《山地承包合同书》涉及曹某礼自留山部分合同内容无效;限山下村委会与捷兴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曹某礼的自留山。如对方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可以依法请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督促山下村委会与捷兴公司自觉履行,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的强制执行申请期限内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向义务履行方主张生效判决确定的权益。
感谢您对我院工作的关心支持,如有其他问题,请致电0735-5568001咨询。
永兴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