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上那些出于善意的批评,对互联网监督,不论是对党和政府工作提的还是对领导干部个人提的,不论是和风细雨的还是忠言逆耳的,我们不仅要欢迎,而且要认真研究和吸取。

《湘问》是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新闻客户端“新湖南”的重点频道之一,由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华声在线新闻网站(voc.com.cn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联合主办,是媒体融合下的党媒移动问政、监督、咨询平台。《湘问》频道与湖南日报“社情民意”版、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栏目在人员、后台、数据库、采编流程上互通互融,形成党报、党网、党端于一体的融媒体平台。

投诉双峰交警队对杨*梅彭*辉交通事故处理不当

时间:2021-06-16

涉及单位:双峰交警队

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

关于杨*梅案《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错误的事实及法律依据的律师意见

事实和理由依据

一,事实经过:

2020年12月04日,杨*梅驾驶一辆车牌为湘KSU560的两轮摩托车去和睦佳医院看望父亲,后座坐着母亲谭*国。当时行驶在归朴街(主干道)上,中午11时45分,途径归朴街与富厚街交叉路口时,杨*梅已行驶至了交叉路口中间,突然被从富厚街(支路)冲过来的一辆机动车撞上,当时虽然杨*梅戴了头盔,但头盔被撞破开,还是严重受伤,当场昏迷,母亲腿也受伤流血严重浮肿。肇事车司机彭*辉驾驶的是一辆车牌为湘A6W30Z的小型普通客车,由于她当时急着赶去丰茂学校给女儿送东西,车速太快来不及观察路面突发碰撞冲击杨*梅经过十字路口中央的摩托车,导致此次的交通事故,当时彭*辉的车因惯性冲击,刹车后再往前行驶了7米后才停下来,有交警拍摄的照片为证。当时彭国辉看到杨*梅躺在地上不省人事,母亲谭*国不顾自己受伤的双腿,拖着跛腿,在女儿旁边哭喊着,她慌了,说:“今天背时了,都怪我急着赶去给女儿送东西,没观察路面情况……靓女,你没事吧?”这是母亲谭*国在场亲耳听到彭*辉本人说的。随即她就报了警,打了110,将杨*梅送到了人民医院。而上述情节,事故认定书上始终只字未提。

2、肇事司机的机动车上安装有行车记录仪,《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交通警察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在本案中,事故现场在没有红绿灯,没有监控路面摄像头的情况下,能够全面准确反映事故发生时的基本事实最客观直接的证据就是该行车记录仪记录下来的视频影像资料,而作为负责处理本次交通事故的办案民警,在现场取证的第一时间却没有及时调取该肇事机动车辆上的行车记录仪内的视频影像,直到12月28日认定书出来后的第二天29日,杨*梅亲属要求看行车记录仪,警方才想起,当时交警还反驳说问过车主几次,说没有行车记录仪,这个对话当时在办案民警毛*办公室,毛亲自录有当时的对话和影像)后来才当着杨*梅亲属查取行车记录仪,结果时隔近一个月,记录仪只能看到事故发生前后的影像,却唯独没有中间事故发生经过时的那部分视频影像资料……导致该份《事故认定书》无法及时准确、客观、公证地认定当事人双方的责任,也严重损害了杨冬梅的合法权益。

而将近一个月后的12月28日下达的认定书却无端认定杨*梅承担本次事故70%的主责!

投诉反馈,及时掌握

已回复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发布评论

上传图片 支持jpg,gif,png等格式,5M以内

    部门回复列表

    • 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21-06-25 09:25:51

      网友:
          你好,您的问题已获悉!现回复如下:
            2020年12月04日11时45分许,杨*梅驾驶湘KSU560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谭*国,沿双峰县永丰街道归朴街由西往东方向行驶,途经双峰县永丰街道桃树村至桃树路段(归朴街与富厚路交叉路口)地段时,与沿富厚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由彭*辉驾驶的湘A6W30Z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两车相碰撞,造成杨*梅及谭*国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2020年12月28日,我队经集体研究,认为杨*梅违反了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彭*辉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谭*国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后杨*梅不服,以双峰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超期和责任认定不合理为由,于2020年12月31日向娄底交警支队提出复核申请,娄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调档审查,于2021年01月22日认为双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处理本次事故中,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条文准确,但超期限认定。后撤销双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令双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法定期限内依法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21年02月04日,我队经集体研究,对本次事故重新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21年4月29日杨*梅、谭*国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双峰人民法院核准杨*梅合理医疗费8722.59元、谭*国合理医疗费9602.71元,认定两人在本次事故中的直接损失(包括医疗费用、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等)共计49147.6元。2021年6月10日,双峰县人民法院认定双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合理,予以认定,并以(2021)湘1321民初1497号判决书依法判决: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浏阳高新区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杨*梅、谭*国37682.3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付杨*梅、谭*国2479.59元,两项合计40161.89元。
      关于杨*梅投诉肇事车辆上安装有行车记录仪,办案人员没有依法提取作为证据使用的问题。我队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毛*、彭*广等人在案发后彭*辉的车辆上的行车记录仪进行了查看,没有事故发生前和发生时的行车视频记录,只有交警到现场后及对车辆扣押至停车场的视频资料,应该是事故发生后车辆一直没有熄火,之前视频被覆盖。本事故中,事故办案人员调查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否有视频并不影响本案的事故责任认定。
      关于超期认定的问题,办案人员毛*、彭*广于2020年12月04日受理该事故,于2020年12月28日下达事故责任认定,属于超期认定,针对两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不细致的问题,我大队对毛*、彭*广提出了严肃的批评,并督导全体民警举一反三,查摆问题。
      综上所述,双峰大队所出具的杨*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合理,民警处置事故公平公正,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21年6月25日
                            

    我要投诉 部门回复 下载新湖南 在湘问上提问

    最新投诉

    更多

    关注排行榜

    更多
    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 华声在线新闻网站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 主办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