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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判定第一天全责 之后变主次责任还拒赔

时间:2021-06-16

涉及单位:市交警队

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

尊敬的领导:

我于端午节拜节在醴陵联盟小学交叉路口,踩刹车观望路口情况安全后几秒再慢慢直行。被一辆快速平行行驶过来直接右拐的小车相撞。

1没打转向灯

2近距离超车直接右拐

当场我下车查看,对方看我面生一女人,责问我。我说交通法有规定,考试也有规定,右拐车辆必须让直行车辆,而且路口本身直行车辆是必须刹车看清路况,何况我不是本地人经常通过,又是小学路口。后他应该通过熟人,打了电话,交警过来了,查看当场认定全责,收了他的钥匙和证件。因为端午休息,约定第二天上午9点双方签责任书。然后本人只能不回株洲和亲人过端午,等到第二天上午,对方迟到10点来还是电话催促几次。全责,交警说考虑到经济状况,要我私下协商,不要去4s店,少出点费用,一直做工作,这点我非常认可这个基层的交警。起码负责,一直在换位思考。后面协助达成协议。交警通知我可以回株洲了。对方也答应按照协议办事。因为又协商到1点下班了,只能等下午的判决书签字。

下午我等到3点,实在得回去了,就委托70岁老父亲他老花眼没带眼镜。帮忙签字。结果等到4点多,等来的结果就是变成对方主要责任,我次要责任了。老父亲看不清,直接签字了,发信息给我,劝我就这样算了。吃亏是福。说改变结果是因为对方交警队有个老表还是熟人,所以判决又变了,而且他还不签字,还拒绝赔付!明明协商好的结果,因为有熟人,就可以这么轻视法律,置国家的法律法规于空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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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醴陵网宣 2021-06-22 10:18:29

      网友你好!收到此件后,我大队迅速进行了核实,情况如下:
      2021年6月14日11时16分许,康某豪驾驶牌照为湘B7382C的小型客车沿醴陵市浦口镇联盟村联盟小学门前路段由泮川村向白兔潭方向转弯行驶,江*民驾驶牌照为湘B39U95的小型客车沿醴陵市浦口镇联盟村联盟小学门前路段由泮川村向浦口镇方向直行,两车在上述地点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此事故由醴陵市公安局浦口派出所交警中队民警全程接处警,在出具责任认定书之前,浦口派出所按程序向我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呈报审批,经我大队法制员审查,该起事故有视频监控为证,事实清楚,适用简易处理程序合法,当事人康某豪存在转弯未让直行的违法行为,而另一方当事人(信访人)江*民在驾车直行过程中走走停停、未连续驾驶、存在未确保安全的违法行为,我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认定康某豪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江*民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整个过程依法依规。江*民反映:“因对方在交警大队有熟人而改变认定结果的说法”与事实不符。
      特此回复!


                           醴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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