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5-13
涉及单位:水东江街道办事处水东江五组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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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5-13
涉及单位:水东江街道办事处水东江五组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
我叫杨*燕,女:19**年10月10日岀生,村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水东江街道办事处水东江居委会5组。
身份证号:430481****10109685
手机号:136****2836。我于2006年1月21日结婚,2018年11月21日离婚,虽然我结过婚,但我和儿子刘思恒的户口关系一直在水东江5组,从未迁出过,儿子从出生到现在都生活在本组,没离开过,读书,每年都有交纳新农合保险等,我也没有在前夫户籍地享受过任何集体组织经济收益分配政策。
自从水东江居委会1.2.3.4.5.组(铜锣洲)被整体拆迁,我家的土地被征收,房屋被拆迁后,我就居无定所,孤儿寡母在外面住靠租房过日子,因我和我儿子均符合耒阳市铜锣洲项目安置人口认定标准,现向人民政府请求依有关政策分配安置房或者获得相应的补偿。
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8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该法第30条还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按照法律规定户口未迁出其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享受该集体经济组织同等的民事权利。且农村耕地的土地使用政策是30年不变更。
本组和我情况一样的,已经享受到了土地补偿款和安置房,年龄比我还大,结婚比我们早,也榜上有名,为何得不到公平公正待遇?
以上情况完全属实,恳请领导批准给予解决为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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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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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委网信办
2021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