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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安化县城南拆迁办罗某某非法强拆祖屋(续)

时间:2021-05-01

涉及单位:安化县东坪镇城南区拆迁办

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

一、事件背景和大致经过:

1、林主才是安化县城南区原林家村二组村民(1980年去逝),妻子谌*文(1990年去逝),在原林家村二组留下祖屋一栋,约270平方米,育有二子三女。

2、2014年6月,林*华等未如实申报房屋的产权,东坪镇城南拆迁办与林*华等私自签订《房屋安置协议》。2015年1月,申请人向安化县人民法院正式提起诉讼。申请人(林*珍等):三个女儿、小儿子林*行的子女。被申请人(林*华等):大儿子林*生的子孙。

3、2015年12月25日,城南拆迁办罗韶山派挖机强拆林主才祖屋(祖屋交涉有录音资料、村民证明)。强拆时我方报警,城南派出所民警李*、刘*等在现场完全不作为。

二、事件基本情况:

1、2014年6月,林*华等未如实申报房屋的产权,东坪镇城南拆迁办与林领华等签订《房屋安置协议》,侵犯了房屋共有权人的权益,申请人(林*珍、林*)立即向城南拆迁办提出异议。

2、2014年8月,房屋共有权人(林*华、林*华与林*)签订确认祖屋所有权的报告(村委盖章、林家村村民15人签字)。另外,至亲出示的申请人拥有房产所有权证明(林*才的6位亲侄全部签字),证明申请人拥有祖屋所有权,房屋属于共同共有。城南拆迁办应该尊重房屋共有权协议,罗*山却多次开会向林*华等施压,要求并指使林*华等违反协议。

3、2014年12月20日凌晨5点多,罗*山无视房屋共有权人签订的协议,雇人将祖屋部分隔断强行拆除,林*珍、林*珍、林*到场后才制止。

4、2015年1月7日,申请人向安化县人民法院正式提起诉讼。

5、2015年12月17日,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城南管区拆迁办罗*山开会说,“原告输了官司,要强拆林*才祖屋”。

6、2015年12月25日下午2:30点,罗*山安排林领华等十多人强拆祖屋隔板,将林*珍和林*珍强行抬离祖屋,多次用铁棍威胁、恐吓林*珍和林*珍,接到110报警的东坪镇城南派出所副所长李*、民警刘*等到达现场后完全不作为,只在祖屋边旁观、拍照,30分钟后,拆迁办用挖机将林主才祖屋砌底毁坏(林*珍和林*珍的生活用品,床铺,贵重衣物、提包等私人物品全部被埋)。

虽然祖屋有继承纠纷,但是祖屋属于共同共有。东坪城南区拆迁办罗*山派挖机强拆祖屋,严重损害了公民的财产权:城南区拆迁办明知房屋有纠纷,不去查证,没有对房屋共有权人进行补偿,无法院拆迁《执行裁定书》,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林*珍等没有签字,将林*珍和林*珍强行抬离祖屋,强拆就是非法的!

7、湖南省高院(2018)湘民监1号:“本案系法定继承纠纷”,“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故原告对涉案房屋有继承权”。法院确认申请人(林明珍、林琅等)对房屋有继承权。《民法典》第六编第二章法定继承:“继承权男女平等”,“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林*珍等是林*才的女儿,是房屋第一顺序继承人。罗*山说,“原告输了官司,要强拆林*才祖屋”,请问:裁判书哪处判决原告输了官司?法院“驳回分家析产申诉”,只是不解决纠纷。一审诉讼费,县人民法院全额退还给原告。

8、按照《安化县城新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细则》[安政办发(2008)86号](城镇户口)一屋一基拆迁政策,城南区(城镇户口)拆迁20多户已补偿资金或建房地基的举例如下:林*开(株洲工作,队屋补偿98万元)、林*才(株洲工作,柳树塘补建房地基)、林*山(长沙工作,堂屋补偿48万元)、林*科(长沙工作,与林*行是同事,柳树塘补建房地基)、罗*山同学的岳母林*香(出嫁县城南区黄沙坪社区,与林*珍在同一社区,杂屋建面60平米补偿220万元)等。

请上级领导调查核实以下证据、事实:

1、《土地房产所有证》安贰字第08235号户主是林*才;

2、请求确认祖屋所有权的报告:2014年8月,房屋共有权人(林*华、林*华与林*)签订了确认房屋所有权的报告(村委盖章、林家村村民15人签字);另外,至亲出示的申请人拥有房产所有权证明(林*才的6位亲侄全部签字),证明申请人拥有祖屋所有权,房屋属于共同共有。

3、湖南省高院(2018)湘民监1号:“原告(林*珍等)对涉案房屋有继承权”;

4、2015年12月25日,城南拆迁办罗*山派挖机强拆林*才祖屋,严重损害了公民的财产权。强拆时我方报警,城南派出所民警李*、刘*等在现场完全不作为。

三、请求:

1、2015年12月25日,城南拆迁办罗*山派挖机强拆林主才祖屋,严重损害了公民的财产权。强拆起因是林*华等未如实申报房屋的产权,但城南拆迁办也有查证的责任,且未履行合法的拆迁法律程序。恳请上级领导调查核实情况,查处罗*山滥用职权、非法强拆祖屋!

2、按照安化县东填坪镇城南区一屋一基拆迁政策(城镇户口),政府对林*等房屋共有权人补偿资金或建房地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同一个拆迁政策不能出现二个补偿方案!

3、赔偿强拆时被埋衣物等物品的损失!

举报人:林*珍(身份证:4323261944041*****)

电话:15****6990

说明:继承纠纷与强拆民房完全是两码事:前者是家庭内部矛盾,分家(份额)纠纷,房屋还是共同共有,法院也确认林*珍、林*等对房屋有继承权;后者是外部矛盾,城南拆迁办强拆民房严重侵犯了公民(共有权人)的财产权,拆迁程序也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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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浩子呀呀呀 2021-08-02 15:16:29

      关于林*珍举报安化县城南区拆迁办罗某某非法强拆祖屋的事实已于4月20日进行了回复。根据此次的举报,再次做出回复:
      1.林*华之子林*章、林*华、林*华、林*华、林*华、林*华按照安政发〔2008〕86号文件规定与县城南区征地拆迁办公室签订了房屋安置协议;林*珍、林*珍、林*珍、林*行及子女既不是原林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不是常住人口,根据安政发〔2008〕86号文件规定,不能享受安置政策。
      2.2015年12月对林*华之子林*章、林*华、林*华、林*华、林*华、林*华的房屋进行拆除,拆除房屋根据安置协议的规定进行拆除,没有进行强拆。
      3.林*珍、林*珍、林*珍、林*行及子女与林*章、林*华、林*华、林*华、林*华、林*华分家析产财产继承纠纷由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该纠纷属于家庭内部矛盾与县城南区征地拆迁办公室无关。
      4.原林家村的房屋拆迁和安置都是根据益阳市〔2014〕1号令和安政发〔2008〕86号文件规定执行的。
      根据调查核实,林明珍等人对罗某某的所有举报与真相不实。如有不服,请依法维权。
                                                                                                                                                              安化县城南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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