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上那些出于善意的批评,对互联网监督,不论是对党和政府工作提的还是对领导干部个人提的,不论是和风细雨的还是忠言逆耳的,我们不仅要欢迎,而且要认真研究和吸取。

《湘问》是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新闻客户端“新湖南”的重点频道之一,由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华声在线新闻网站(voc.com.cn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联合主办,是媒体融合下的党媒移动问政、监督、咨询平台。《湘问》频道与湖南日报“社情民意”版、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栏目在人员、后台、数据库、采编流程上互通互融,形成党报、党网、党端于一体的融媒体平台。

请求临武县公安局依法核查县交警大队录入错误

时间:2021-04-28

涉及单位:临武县公安局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

申诉情况说明

临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领导:

我单位广东瓜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兹有粤SX88T3小型车辆违法时间2021年4月2日在省道215线131km650m处被临武县交警监控记录我司车辆超速记12分罚500元,我认为交警部门对我的处罚不当请求修改6分罚200元,理由如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违章信息图上显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的50%以上未达70%计12分,违法代码17210,对于刚达到50%临界值的应是计6分的处罚,根据公安部交管局违法代码规范17210: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足70%的。扣分12分,罚款500。各交管部门一般持谨慎态度,大多人性化的修改6分处理。原因是受监控摄像设备的精确度制约,除区间测速可以计算到小数点外,定点监控都是以超速那一时刻的瞬间速度作为执法依据,就如此次超速在限速100千米每小时的公路上,在测速点通过的瞬间速度是150千米每小时,刚好到达超速50%的临界值,但实际上驾车超速不足50%以上应依法处以计6分的处罚,我司在此陈述与申辩,认为刚好超速50%的属于临界值以下,对于超速50%以上缺乏法律法规准确性,本次记录不足以作为我超速50%以上的处罚依据,我单位与4月27日下午3:11联系临武县交警大队胡警官13907****15回复让我十分诧异,她认为公安部交管局有他们的法规,湖南省交警总队有地方性法规,其中就包含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作为一名交警法制科官员,对国家颁布的道交法规不熟悉,这是对本职工作的不负责,也是对广大驾驶员在遇到同等取证不规范的情况下,申诉的不公平。请求临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领导核实情况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予以修改。致礼!

申诉单位:瓜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投诉反馈,及时掌握

已回复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发布评论

上传图片 支持jpg,gif,png等格式,5M以内

    部门回复列表

    • 临武交警大队 2021-05-13 15:59:17

      瓜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贵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发贴反映:贵公司粤SX88T3号小型车辆于2021年4月2日在省道S215线131KM+650M处被临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监控记录车辆超速记12分罚500元,认为处罚不当,请求修改为记6分罚200元的处罚。经我们大队核实,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贵公司提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违章信息图上显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未达70%计12分,违法代码17210,对于刚达到50%临界值的应是计6分的处罚”、“认为刚好超速50%的属于临界值,对于超速50%以上交警部门缺乏法律法规准确性,本次记录不足以作为你车超速50%以上的处罚依据”的答复: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没有“对于刚达到50%临界值的应是计6分的处罚”的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2020年12月24日下发的《关于调整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代码的通知》文件附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代码及处罚标准【2020年12月修订】》“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70%(含)以下的”和“注:五、 文本中以上、以下均含本数,未注明情况下不足、未达的均不含本数,代码13526、13527等涉及超速10%的,适用警告处理”、公安部第139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的规定,我大队经核对粤SX88T3号小型车辆在2021年4月2日的监控抓拍违法图片,省道S215线131KM+650M处限速60公里/小时,该车时速90公里/小时,属于“超速百分之50%以上70%(含)以下的”违法行为,因此,我大队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和文件的相关规定,录入了“17211”的违法代码。
      二、关于贵公司要求按“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违法代码16360处罚”的答复:
      依据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代码及处罚标准【2020年12月修订】》的相关规定及该车的违法事实,违法代码16360是指“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违法行为,贵公司的车速是90公里/小时,属于违法代码17211“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70%(含)以下的”违法行为,“文本中以上、以下均含本数,未注明情况下不足、未达的均不含本数”。所以,不能按16360违法代码处罚。
      三、关于贵公司反映和要求“临武县交警大队错误录入,原因是受监控摄像设备的精确制约,请求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予以修改”的答复:
      我大队的监控取证设备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检定合格。卡口设备标定值的误差值是0至负3,意味着设备实测值只会与实际车速值相同或者低1至3码,经审核,我大队监控设备记录的粤SX88T3号小型车辆严重超速的违法图片,能够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清晰地记录违法时间、地点以及违法过程,录入该违法行为不存在错误。
      驾驶机动车超速50%以上属于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且该违法行为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因此,对贵公司“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予以修改”的要求,我们大队无权采纳。
      综上所述,我大队记录的粤SX88T3号小型车辆违法信息事实清楚、执法过程程序合法,不存在录入错误的问题,请贵公司加强驾驶员的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增强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文明驾驶,安全驾驶,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

      临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1年5月12日

    我要投诉 部门回复 下载新湖南 在湘问上提问

    最新投诉

    更多

    关注排行榜

    更多
    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 华声在线新闻网站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 主办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