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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安化县平口镇党委王书记的一封公开信

时间:2021-04-04

涉及单位:安化县平口镇政府

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

尊敬的王书记:

您好!

我家父于2020年10月7日上午帮安化县平口镇完小教师梁先云,高空作业被摔成重度颅脑损伤、颅脑骨折、颅脑出血,后急忙送医,经过开颅手术和补颅手术,仅医疗费目前花费就十多万,九死一生,暂时捡了条命。目前被医疗机构鉴定为九级伤残。此事故,经红网、湖南在线、市长热线等网站曝光,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也感谢您对此事故的重视和关注。现将我从中遇到的问题向您反映。

第一、我昨天听我舅和堂哥说:“前天,他俩和我妻子与事故责任人梁先云约谈赔偿问题。”

因事故发生后梁先云没有赔偿一分钱,只看望了我家父三次,累计给了三千元。据悉,梁先云虽为人师表却态度嚣张、很不友好,当时竟说:“我家父摔成重度颅脑损伤,他没有责任。”他还对我舅炫耀和我家父既签了生死合同,还在签合同之前,梁先云将自己和我家父的谈话内容偷偷录了音,并说在协商赔偿一事时,对我妻子的谈话内容也偷偷录了音。现在就梁先云未经当事人同意,偷偷录音,违反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侵犯了公民的声音权,表示强烈不满,新颁布的民法典将声音权视同肖像权一样,受法律保护。录音必须经当事人同意。

另据新颁布施行的《民法典》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另据《合同法》54条: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有权向法院请求废除或撤销该合同,由于这个合同对我家父显失公平,我们有权废除该合同。

另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所以希望事故责任人—安化县平口镇完小在职教师梁先云,不要再以签了生死合同为所谓的理由,为自己推卸责任,从法理上讲,梁纯属强词夺理、甚至是无聊、无赖、无耻之举,此举严重损害为人师表的形象。

王书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出了安全事故,我们认为当地安委办—副主任兼政法书记段海胜有责任,事故直接责任人梁先云为人师表也应在单位通报批评。因为他们俩人对高空作业监管不力,国家对高空作业有严格要求,无任何资质,无高空作业证,还是67岁的老人高空作业,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2米至5米属于一级高空作业,需要培训考试合格,持高处作业证上岗,年龄体格都有要求,还有许多注意事项,需要配备安全防范措施,超过55岁不允许高空作业等,这些高空作业要求,我家父没有一条符合上述要求。

最后感谢安化县平口镇党委王书记给与的关注,并在我家父筹集救命钱时,党委政府赞助了两千元,并派专人上门慰问。

此     致

敬    礼!

2021年4月

手机号:13875326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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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浩子呀呀呀 2021-04-14 15:07:49

      该事件此前已经多次回复,建议:一是在政府的协调下解决,二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平口镇人民政府

    我要投诉 部门回复 下载新湖南 在湘问上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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