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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邵县妇幼保健院疫苗接种不按相关条例规定操作

时间:2021-03-29

涉及单位:新邵县妇幼保健站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

新邵县妇幼保健院疫苗接种不按相关条例规定操作

我叫谷云贵,妻子伍红叶,新邵县雀塘镇乔亭村14组村民,2021年1月31日在新邵县妇幼保健院顺利分娩,产下一健康女婴,取名谷*焓,经妇幼保健院接种疫苗,无任何不良反应,健康活泼可爱。3月2日,我和妻子带谷*焓到妇幼保健院进行第二次疫苗接种。这次疫苗接种注射了两种药物,与第一次接种疫苗明显不同。接种疫苗后的次日一一3月3日凌晨4时许,谷*焓突然发生呕吐,呕吐物还带有鲜血、嘴唇发紫、呼吸急促,急送新邵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核条例》有关条款规定,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监护人所接种的疫苗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及注意事项,同时应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如实记录告知。然而,由于接种疫苗医务人员的疏忽,在为谷*焓接种注射疫苗的过程中,既没有按照“条例”相关规定,向我夫妇俩了解谷*焓的健康状况,也未向我夫妇俩告知具体使用接种疫苗药物的作用、禁忌、不良反应和应注意事项,整个操作过程存在严重过错,是一次不可推卸的医疗事故,应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妇幼保健院却不承认这一明显的医疗事故。据此,我夫妇二人于3月4日向新邵县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递交了《医患纠纷补偿申请书》,县调委会受理后,召集医患双方秉着自愿的原则进行了多次调解,妇幼保健院百般诡辩,并要求我们处理谷*焓的尸体后再谈。作为谷*焓的父母亲,我们尊重生命也尊重县调委会和院方的意见,将谷*焓的尸体火化处理后,妇幼保健院仍然不愿按医疗事故处理相关规定履行赔偿责任,以及对我们进行精神抚慰,致使调解无果终结。县调委会要我们按其他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医疗事故受害人谷*焓的父母亲,我们怀疑妇幼保健院要求先将受害人尸体火化,是有意消灭证据,掩饰医疗事故,推卸应负的赔偿责任,是反人道的。故特向新邵县卫健局报告,请求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顺致新邵县卫健局

谷云贵 伍红叶

联系电话:15626968335

二0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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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直通车 2021-03-31 16:14:04

      关于谷云贵、伍红叶投诉“新邵县妇幼保健院疫苗接种不按相关条例规定操作”有关问题的回复

      3月29日,谷云贵、伍红叶在《湘问投诉直通车》平台发帖,投诉“新邵县妇幼保健院疫苗接种不按相关条例规定操作”一事,收悉投诉函后,新邵县卫生健康局立即组织专门力量对该帖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核实,此帖内容失实,现就具体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疫苗接种不按相关条例规定操作”的问题。经核实,谷云贵、伍红叶女儿谷*焓,于2021年1月31日在新邵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出生,于2021年3月2日11时到新邵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儿保门诊进行一月大小的常规保健,据家属自诉,婴儿母乳喂养,每天大便次数偏多,每次换尿片时尿不湿有大便、肛门排气时即有大便。体查面色皮肤等未见黄染,心肺腹未见明显异常,视反应稍差。因婴儿纯母乳喂养,接诊医生处以:1、肌注维生素K1 1mg;2、维生素D2软胶囊、枯草杆菌二联活菌颗粒(带药回家遵医嘱口服)。其中维生素K1是一种常规预防出血的一种维生素,不是疫苗。医院没有给婴儿进行疫苗接种,因此不存在“疫苗接种不按相关条例规定操作”的问题。
      二、关于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问题。经核实,3月3日4:03谷*焓因“发现面色发绀20+分钟”就诊于新邵县人民医院急诊科,经医护人员紧急抢救, 4:48患儿因抢救无效宣布死亡。医院诊断为:1、死亡 2、窒息?3月3日上午,患儿家属向新邵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投诉,院方与家属沟通后,经医患双方向新邵县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报案并受理,新邵县医疗纠纷调解委员受理后,将有关材料报邵阳市医疗纠纷评鉴委员会进行了评鉴。3月15日经邵阳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案评鉴,评鉴意见为:1、根据提供的资料,患者死亡与药物无因果关系,使用药物未违反医疗原则;2、是否存在医疗损害以及损害程度:“无”。新邵县医疗调解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和市评鉴意见,召集医患双方秉着自愿的原则进行了多次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经研究做出了终结调解的意见,出具了《新邵县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关于对谷云贵同志申请医疗纠纷调解的答复函》。明确了“你对此评鉴意见如有不服,请按其他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答复意见。因此,不属于“医疗事故”,新邵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不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三、关于新邵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是否“有意消灭证据,掩饰医疗事故”的问题。经核实,新邵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和新邵县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在首次调解时强烈要求患方做尸检,明确患儿死亡原因,经多次沟通,患方不同意尸检,只同意做医学评鉴,并自愿出具了《申请书》:“1、医调委反复做工作,要求尸检,我们家属不同意做尸检;2、同意做医学评鉴”,充分体现尊重了患方的意见,而非院方有意消灭证据,掩饰医疗事故,推卸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邵阳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案评鉴意见,新邵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对谷*焓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不属于“疫苗接种不按相关条例规定操作”的问题,不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根据《新邵县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关于对谷云贵同志申请医疗纠纷调解的答复函》意见,谷云贵、伍红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新邵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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