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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法院执行局不负责

时间:2021-02-22

涉及单位: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攸县

攸县执行局敷衍了事的,当初立案的时候就问了我能不能找到人,找不到人起诉费用高一点,我交了费你们到现在又踢皮球,找不找得到人有区别吗?我所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你们没暂未掌握其下落故而无法处置?全国范围内车子违个章拍得一清二楚,跟我讲不能掌握其下落,不要为你们的无能不作为去找理由,除了只会做表面功夫,你们还会做什么?你们到现在要我去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到底是你们穿制服还是我穿了制服?是不是我找不到人你们就不办案了?还是你们的法律是起诉人找不到被告人就不用还账了?如果是那么人人都可以转移财产做老赖,你们法院有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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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攸县网宣办 2021-02-26 14:59:21

      你所反映的情况,我院党组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调查研究。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申请人余浩敏与被执行人丁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年11月18日,攸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0223民初719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由被告丁义在2019年12月18日之前偿还原告余浩敏借款12200元。原告余浩敏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被告丁义未依上述协议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则被告丁义应偿还原告余浩敏借款12200元,并按年利率20.4%支付自2018年11月6日至实际还款日期间利息(2019年11月18日之后支付的从中扣除,先扣除利息,后扣除本金)。
      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余浩敏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执行。
      经查,本院于2020年1月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丁义邮寄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1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余浩敏送达了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0年1月6日、3月13日和5月6日,本院三次在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查明了被执行人工商无登记信息、证券市场无开户信息、无保险理财信息,有车牌号码为湘BQ1262的豪爵牌车辆一辆、有车牌号码为湘B7W920的思威牌车辆一辆,但均未实际控制。2020年1月6日,本院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攸县管理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查明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同日,本院向株洲市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情况,查明了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2020年1月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丁义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目前该案本院已穷尽了所有手段,案件能否执行到位,与申请执行人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密切相关,希望申请人与法院积极配合,共同推动案件执结。

      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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