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2-20
涉及单位: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南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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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2-20
涉及单位: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南县
尊敬政府领导:
您好,
我是刘旦阳,手机号为1538737**39 身份证号为430981198501****30,我实名投诉 益阳市,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我于 2021年,2月19号,驾驶自卸卡车给南县洞庭蛋业公司送一车制作皮蛋用的黄泥,正在行驶中,被南县城市和综合执法局截停,以我未盖油布为由,扣留我车。我感到是我自己疏忽违章,所以积极配合处理,并接受处罚!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彭海斌中队长口头对我做出了8000元处罚,我苦苦哀求未果,无奈只能接受处罚,但重点是,当我要求局里给我出具相应的回执单或处罚收款单据时,被彭中队长,喝止,并威胁我说你是不是想车子还扣几天,叫我给他私人微信扫码转账8000元。我车子有按揭,无奈只能付款了事。(我有微信转账记录为证。)
尊敬的政府领导,感谢政府给我们百姓带来和谐,幸福的生活,能让我们老百姓安居乐业。为社会底层的小百姓,我们也只想简单的活着,养家糊口,先不说为了一点小的疏忽就如此严苛的处罚,政府职能部门的如此做法让我等百姓寒心啊。
但我等底层百姓,人微言轻,申述无门,只能在此信访,请求上级部门领导,关注,给我等小民一个公道!!!
感谢!!!!!
此致
敬礼!!!!!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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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9日18时30分许,蒋再南驾驶湘HA9992重型自卸货车从沅江市南嘴镇运输渣土至南县南洲镇洞庭牧歌皮蛋厂,运输过程中蒋再南未对该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或其它防止渣土遗撒措施,途径南县南洲镇桂花园路时被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现场查处,后将该车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至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并告知蒋再南于2021年2月20日上午到我局接受调查处理。20日上午我局办案人员周慰、汤军经局领导批准,对蒋再南驾驶的湘HA9992(车主刘旦阳)重型自卸货车未采取密闭或其它防止渣土遗撒措施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在四中队办公室对驾驶员蒋再南做了调查询问笔录,蒋再南对自己驾驶车辆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在调查询问笔录上签名捺印,同时我局办案人员告知驾驶员蒋再南和车主刘旦阳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办案人员将本次处理结果及处罚金额告知了蒋再南和车主刘旦阳,原定罚款金额为一万元。车主刘旦阳说罚款较重,自己是贷款买的车,扣押时间过长造成损失较大,能不能减轻处罚,并要求当天中午就将车开走。根据《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一节第二条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4):运输车辆出厂载重量12吨以上,未密闭的处罚基准为责令整改,处八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副中队长彭海斌跟高翔中队长打电话汇报,因根据相关法律,先行证据保存的期限是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考虑到该车是外地车辆,停车时间过长影响收入,蒋再南和车主刘旦阳也愿意接受处罚,最后决定对蒋再南处以八千元的行政处罚,缴纳罚款后放车;因中午财务室没有人上班,彭海斌跟分管执法的副局长汇报后,由彭海斌先代收了罚款,同时通知驾驶员蒋再南及车主刘旦阳于2021年3月1日15时来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拿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下午上班后彭海斌到局财务室开具了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NO3134781580),到银行缴纳了八千元的罚款。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