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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无故扣留我39300元执行费

时间:2021-02-02

涉及单位: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投诉人:李晨笛 联系电话:186739**865

被投诉人: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 任青波

请求事项:责令被投诉人依法执行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停止无故重复扣留投诉人应得执行款。

事实与理由:

根据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5民终999号)判决文书,被告卢金花应全额退还原告李晨笛被大祥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错误执行的人民币69800元。到2021年2月1日,大祥区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任青波电话通知我律师,69800元的退还款已到大祥区法院。律师通知我去找执行法官任青波办理领取69800元的执行款。下午3点我赶到大祥区法院找任法官,见面后任青波拿出一张30500元的领条说:你只能领取这么一点钱,还有39300元要扣留,我说为什么?任青波说:“要用来还邵阳市工商银行与你、刘自云、陈国雄借贷纠纷未清款执行费33350元。”我说:“邵阳市工商银行(2020湘0503执恢100号)借贷未清款已于2020年7月31日在你任法官、王维松法官的主持下,召集我、刘自云、陈国雄三人共同签订了一份由你们执行局起草的申请协议,用拍卖大祥区宝庆星都1单元2602号房剩余的39300元房屋安置款以及回转救助款20000元共计59300元,来偿还申请执行人工商银行与被执行人我、刘自云、陈国雄借贷纠纷未清款33350元。剩余的25950元由刘自云领回做为救助安置费。这是在你们执行局两位法官主持下签了协议的。而且当场宣布此案已结,执行到位。怎么现在又冒出39300元要从我这个69800元中扣留呢?而且我这个69800元与工商银行信贷纠纷没有半点关系,你又扣39300元,这不是无故重复扣留执行款吗?有什么法律依据呢?”任青波法官听了我的异议后即为不高兴,拿起文件夹里的申请协议书甩在桌子上说:“这30500元你领就拿身份证和银行卡来签字,不领就算了,我也不跟你说了,不领我就走了。”后来在我的请求下要他写个有异议的谈话记录,他简单地记录了一下要我签字就走了。

请求:

人民法院是一个讲法律,讲理的地方,作为此案执行法官的任青波,为什么就不容一个小老百姓弄清要重复扣留执行款的理由呢?为什么不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执行呢?无故扣留的39300元要用于什么?我一个没有固定收入的待业人员,这可是我的生活费啊!我相信还是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法院,为此特请求纪检监察部门介入,制止拒不执行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无故重复扣留执行款的行为,退还本来就属于我的69800元。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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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祥区人民法院 2021-02-04 16:23:22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晨笛与被执行人卢金花执行回转一案过程中,于2021年1月27日执行到位69800元,上述款项到位后,案外人陈国雄、刘自云对案款的分配提出异议,与申请执行人李晨笛产生分歧。现经过法院协调,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案款也已支付到位。综上,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并不是无故扣留执行标的款,发帖人所述情况不属实,特此回复。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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