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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郴州永兴县人民法院退回132万元煤矿环境治理专项基金

时间:2021-01-14

涉及单位:永兴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政府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

尊敬的郴州市永兴县委、县人民政府各位领导:

我叫刘从厚,是安仁县协作煤矿法定代表人,今特向你们反映一个事实:依据国家和省、市关于煤矿环境治理的要求,安仁县协作煤矿(以下简称“协作煤矿”)曾向自然资源部门缴纳了132万元环境备用金,此款由省财政于2018年划入环境治理专户,专款专用,其户名为协作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专户,开户行为邮政银行永兴县干劲路支行。

日前,协作煤矿已进入煤矿关闭的最后扫尾阶段。湖南省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即将组织关停验收,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在前期部分实施基础上,也将进入正式的实施阶段,因此协作煤矿计划启用该笔基金,也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了申请,但是在2020年12月29日查询账户余额时,被告知该笔专项基金132万元,已由永兴县人民法院依据与张建忠一案的执行申请于2019年4月30日划扣了该笔基金132万元(见下图)。

我矿认为,永兴县人民法院依据普通民事纠纷划扣该笔环境治理专项基金,不符合法律程序和基本事实,更不利于国家关停煤矿大政方针政策的执行及地方政府环境治理和保护,损害了当地群众的切身利益,是错误的执法行为,且其划扣该款后也从未通知协作煤矿,以及相关负责人,应当予以纠错。

依据国家对矿山环境地质恢复治理的专项基金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是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80号文件,第五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

二是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湘自然资规〔2019〕2号文件,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是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文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基于此,是什么样的力量让永兴县人民法院在协作煤矿正常开釆期间,将132万环境地质恢复治理专项基金?动用环境地质恢复治理专项资金来毁灭群众生存环境是个人行为?还是集体行为?而永兴县人民法院从未下发相关文件或通知,让我们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

多年来,我矿安全生产、守法经营,积极配合国家和省、市及当地政府的方针政策实施,煤矿关停工作顺利实施,未给永兴县带来工作压力。但因多年未能良性生产,企业经营极其困难,企业债务负担沉重,煤矿关停补偿款尚未到位,且欠发员工工资,煤矿所在地樟树镇政府为支持我矿工作曾借款10万元给我矿以偿付工资,目前却无力偿还,给镇政府造成资金压力,为还款还曾产生纠纷。而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千头万绪,包括地表恢复、植被覆盖、环评报告等均需专项资金支付。

对此,永兴县人民法院划扣环境治理专户存储的环境治理专项基金,于法无据,应当予以纠正。请求永兴县委、县人民政府出面予以协调,要求县法院执行局退回该资金到基金专户,以推动2021年协作煤矿关停工作的扫尾工作,向省、市等上级部门、人民群众交出满意的答卷!

特此报告!

请求人:刘从厚

电话:189****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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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永兴县委网信办 2021-01-22 10:27:43

      网友:您好!收悉您的留言后,我院高度重视,经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2018年7月18日,永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湘1023民初9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安仁县协作煤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忠退股股金286万元。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安仁县协作煤矿未依判决依法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张某忠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安仁县协作煤矿发放执行通知书与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安仁县协作煤矿未依法向我院报告财产状况。
      2019年3月,在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传统查询过程中,通过永兴县国土资源局查询了解到被执行人安仁县协作煤矿有环境治理备用金132万元,安仁县协作煤矿已经办理领款手续,我院于2019年4月30日依法扣划此笔款项。
      关于被执行人安仁县协作煤矿反映的环境治理备用金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财建[2017]638号文件《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规定,取消保证金制度。矿山企业不再新设保证金专户,缴存保证金。对于汇缴至财政专户,由企业申请,经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批动用的保证金,按照企业实际缴纳资金数额与已用于该企业造成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的支出差额,归还企业;对治理责任主体已灭失的企业,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政府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根据郴州市国土资源局、郴州市财政局郴国土资发[2018]44号文件《关于做好市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退还工作的通知》规定:正常生产经营的矿山企业,在建立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帐户后,经申请,备用金退还至矿山企业基金帐户。在本案中,本院执行该笔款项时,安仁县协作煤矿仍处于生产经营状态,此笔款项已经退回至安仁县协作煤矿账户上,本院依法扣划并无错误。
      感谢您对我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如有其他问题,请致电0735-5568005咨询。


      永兴县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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