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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隆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撤销交通事故认定书

时间:2021-01-13

涉及单位:隆回县交警大队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

申请人:

刘定稳、男、住隆回县南岳庙镇木塘村六组,系被害人戴早秀之夫,联系电话:180****2777;

刘端梅,女,1970年5月5日出生,住隆回县周旺居委会18组179号,系被害人戴早秀之女;

刘松柏、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住隆回县周旺居委会18组224号,系被害人戴早秀之子;

刘双峰、男、1980年9月29日出生,住隆回县桃洪镇十四社区朝阳路227号,系被害人戴早秀之子。

申请诉求:

1、依法撤销隆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隆公(交)认字【2018】第09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专案重新办理;

2、依法对隆回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涉嫌渎职违法民警从重处罚以彰显法律之威严;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要求隆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承担罹难者戴早秀家属的所有损失及精神抚慰。

事实与理由:

【2018】3.29邓飞交通肇事案经隆回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职工胡晶盗用警号“063462”冒充民警顺利结案并披上“依法依规”的外衣提起公诉、判决.......似乎一切都是“合理合法”,但是遇害者戴早秀之夫刘定稳根据隆回交警队某领导的要求“依法依规”向检察机关提出法律监督,经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隆回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相关民警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存在部分程序违法行为”而后委托隆回县人民检察院进行渎职行为调查认为“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存在下列违法行为:1、存在职工参与办案;2、案卷记录不严谨,存在多处瑕疵,没有及时补正和排除合理怀疑;3、执法过程不规范;4、同步录影录像资料保管不力。”

综上,受害者家属认为:隆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故意违反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11月公布实施的《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第五条规定,违规(《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安排没有执法权利的职工胡晶和辅警宁博谦单独处警事故现场,故意不开启执法记录仪等执法设备以帮助真正的肇事司机逃脱法律制裁,以“研究认定邓飞是交通肇事嫌疑人”为目的造成社会影响恶劣,严重妨碍司法公正!根据“两高三部《非法证据排除的有关规定》”严惩司法腐败、严惩渎职犯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五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申请隆回县交警大队承担国家赔偿!

此致

刘定稳 刘端梅 刘松柏 刘双峰

2021年1月12日

附证据(官方文书):

1、邵阳市司法局答复函;

2、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答复函;

3、邵阳市公安局答复意见书;

4、隆回县公安局意见书;

5、隆回县人民检察院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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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隆回交警 2021-02-05 16:49:30

      网友您好:
      接到情况反映后,隆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2018年3月29日19时30分许,邓飞驾驶湘E3Z283轻型普通货车沿320国道由东往西行驶,途经隆回县桃洪镇九龙村4组路段时,与前方沿320国道由东往西行走的行人陈东莲、戴早秀相撞,造成陈东莲当场死亡、戴早秀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犯罪嫌疑人邓飞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03月30日被我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5日我队认定邓飞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制作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号为隆公交认字[2018]第090号。2018年04月11日,经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我局依法对邓飞执行逮捕。2018年5月16日我局依法向隆回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2018年10月24日隆回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判决,判处邓飞有期徒刑4年3个月,附带民事赔偿戴早秀死亡损失540602.8元,赔偿陈东莲死亡损失480321元(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8湘0524刑初396号),现判决已生效。举报人刘定稳已向隆回县人民法院就该案的民事判决内容未赔偿到位一事申请强制执行,且隆回县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01月02日受理立案。
      此案中车辆司法鉴定委托书的瑕疵系办案人员工作疏忽所致,但不影响鉴定的真实性;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已对交警大队工作失误的民警、职工依纪依规进行了处理,今后我局将加强队伍管理,提高办案水平。
      警方支持您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隆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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