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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衡南县交警中队态度差

时间:2020-12-26

涉及单位:衡南县交警中队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

12月18号15点30分左右,本人朋友骑三轮车与王敏华驾驶的比亚迪小汽车湘DDK864在清华路与安融路十字路口发生追尾事故,该路口没有红绿灯,导致乘车人收轻微伤,交警周文利不让肇事司机给一分钱给伤者治伤,相反还让我朋友拿钱给肇事方修车,我朋友的三轮车我有被撞,责任书从头到尾都没见写肇事方在后面追尾。值得一提的是肇事方的车本来就是破车,而且经常有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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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友9ceee384a1 2021-01-29 11:40:52

      我是此次事故三轮电动车驾驶员唐军,朋友对此事故经过不胜清楚,从而对办案人员产生误会进行投诉。作为当事人在此表达歉意!

      szx1590 2021-01-01 23:25:03

      关于本贴的回复
      2020年12月18日15时34分,当事人唐军(男,36岁)骑电动三轮车搭载其妻何春香(女,34岁),沿衡南县云集镇安融路南往北方向直行至清华路与安融路十字路口时,与当事人王敏华(男,34岁)驾驶的湘DDK864小车沿衡南县清华路东往西方向直行时相撞,致电动车驾驶员唐军和其妻何春香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由我大队云集中队受理,由民警周文利主办,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于2020年12月18日依法下达了第43042242020000285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唐军违反了车辆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未让右方车辆先行原则,王敏华违反了在车辆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交叉路口时,应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通行。责任书认定唐军和王敏华负同等责任,何春香无责任。事故责任认定过程公正公开,不存在庇护肇事驾驶人的行为。我队民警将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唐军拒绝在事故责任认定书签字并拒收事故责任认定书,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不适用调解。当事人可以通过法院起诉或其他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于当事人反映的医疗费用问题,经我队民警和平安保险公司沟通,由平安保险公司先行垫付部分医疗费,目前垫付手续正在办理中。 衡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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