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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县交警公开包庇肇事者

时间:2020-12-25

涉及单位:衡南县交警大队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

2020年12月18日15时30分左右,本人和老公骑电动车在云集镇安融路与清华路十字路口被一辆黑色比亚迪:湘DDK864右边追尾,导致本人全身多出损伤,肇事者:王敏华到今天为止都没出现,一共出了100块钱再也不见踪影,事后有辅警让我当晚签字好了结此案,让我负主要责任,还反复告诉我:不管我判了全责还是半责还是无责,对方给我的赔偿都一样,只要没超过交强险1万8,那就不会多一分也不会少一分。12月23号又把我从医院叫出去签字,说是责任对半,还是那句话:该赔我的钱不会少。我见他只是给我画饼充饥,并没有看见半分钱,再者他这么着急让我签字,又马上退了一步觉得不对劲,后来问了别的部门才知道他故意骗我签字,对半责任是让我自己出钱看伤,周文利反复阻扰不愿意出具垫付通知书让保险公司出钱,像这种情况,对方车子不知道是否在扣押期间,他们也不肯出一分钱,我自己垫付4000元已经用完,他们就是要耗死我,要想拿到看伤的钱必须签字,不签字我就等死。请广大人民群众主持公道,还世道一个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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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友9ceee384a1 2021-01-29 11:59:24

      本人是此次事故三轮电动车驾驶员唐军。朋友对事故详情不清,对交通安全规则和交通法律法规知识淡薄,导致对衡南县云集交警中队给予的事故认定书误解。本当事人在此深表歉意!

      网友432a920a44 2020-12-30 10:23:24

      2020年12月18日15时34分,当事人唐军(男,36岁)骑电动三轮车搭载其妻何春香(女,34岁),沿衡南县云集镇安融路南往北方向直行至清华路与安融路十字路口时,与当事人王敏华(男,34岁)驾驶的湘DDK864小车沿衡南县清华路东往西方向直行时相撞,致电动车驾驶员唐军和其妻何春香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由我大队云集中队受理,由民警周文利主办,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于2020年12月18日依法下达了第43042242020000285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唐军违反了车辆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未让右方车辆先行原则,王敏华违反了在车辆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应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通行。认定唐军和王敏华负同等责任,何春香无责任。并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唐军拒绝在事故责任认定书签字并拒收事故责任认定书,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不适用调解。当事人可以通过法院起诉或其他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衡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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