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2-09
涉及单位: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金龙坪事故处理中心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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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12-09
涉及单位: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金龙坪事故处理中心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事件发生时间:12月2日 7:30
地点:蒸湘中路与园艺路交叉路口
事件经过:本人驾驶凯翼牌湘DQ5528小车,途径园艺路打右转向灯准备右转进入蒸湘中路,过程中与一辆逆行闯红灯电动两轮车发生剐蹭,本人及时驻车并下车观察,车辆完整没有破损,电动车驾驶员有擦伤,本人立即拨打122,120进行报警。警员到场勘察拍照,并未进行判责,随后本人跟随电动两轮车车驾驶员去医院检查,在垫付医药费之后,医生出具诊断证明。当日下午5时,从快赔中心支付150元拖车费拿到小车。
于12月8日,和出院伤者去金龙坪事故处理中心处理事故,交警同志在没有询问当时事故过程,也没有当时路口监控视频作依据,直到同志打印出责任认定书之后,本人主动提出疑惑疑问询问判责依据,本人在对判责有异议之后,他的回答实在难以令我信服。
处理过程态度消极,嫌麻烦,和稀泥,你有保险报保险等等。
我报警是为了寻求正义,如果正义是为了保护弱者。那么它就失去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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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您好!
关于您反映的情况,经核查,2020年12月02日07时30分许,刘XX(男,61岁)驾驶衡阳B8720号二轮电动车,沿衡阳市雁峰区蒸湘南路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时通商城地段时,遇谢XX(男,26岁)驾驶车牌号为湘DQ5528的小型客车沿时通商城小区内由西向南右转弯进入蒸湘南路,小车前部与二轮电动车左侧相碰撞,造成刘国生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我队依法下达了事故认定书,双方当事人也已签收,程序合法合规。如您对责任认定如有异议,建议其到衡阳市交警支队申请复核。
特此做出回复。
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雁峰大队
2020年12月11日
您好!
您反映的情况已转交相关部门核实处理,感谢您的留言。
雁峰区融媒体中心
2020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