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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常德市交警一大队

时间:2020-11-30

涉及单位:公安部 常德市交警一大队

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2020年11月27日常德市一特困残疾家庭驾驶三轮残疾车直行黄灯三秒之前过线;到路口中央才变成红灯,造到一辆红绿灯口从右向左跨三线超车的凯三水泥罐车将残疾车拦腰撞断,之后常德市交警以周末为由将事件拖至周一,周一特困残疾家庭到常德市交警一大队查看处理结果,常德市交警一大队以红绿灯监控看不到特困残疾户的三轮车为由;只查看肇事者车辆的行车记录仪。红绿灯口跨三线实线超车都能说的有法有理?请请求各界媒体领导人士给底层特困残疾家庭讨要一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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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常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20-12-02 11:48:09

      感谢当事人对交警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现就留言所述回复如下:
      一、交通事故发生及处理经过
      2020年11月27日12时39分,辖区直属一大队值班室接到报警:在辖区柳叶大道与丹溪路交汇处,一辆湘J072××号三轮车与一辆湘J5A9××号重型牵引车(湘J85××挂)号车发生交通事故,无人员受伤。接警后,事故值班民警翦浩、蔡行立即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询问了肇事司机发生事故的基本情况,核实登记了当事人和车辆信息,进行了现场勘查、照相取证,扣留了事故车辆。
      该起事故适用于简易程度处理,交警部门经进一步调查,主要证据:一是当事人双方口头陈述确定了双方车辆的行驶路线和方向。二是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调取了湘J5A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车记录仪视频资料。三是在事发时路口西向公安交警监控设备故障的情况下,对事故现场灯控情况进行了复勘。经集体研究,比对分析,查清了事实。于11月30日下达了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 2020年11月27日12时32分,罗某清驾驶湘J072××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柳叶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与丹溪路交汇处时,遇陈某某驾驶湘J5A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湘J85××挂)沿丹溪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该处,由于罗某清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通行;加之陈某某驾驶机动车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导致两车相撞,造成两车及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所载货物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罗某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是形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是形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同时依法进行了处罚。
      11月30日,在双方当事人对责任认定签字捺印后,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交警部门进行了调解。本次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货车车损评估修理费用近万元,在调解过程中,办案民警充分考虑了三轮车驾驶员家庭困难等因素,体现人性化关怀,反复做货车司机的工作,在损害赔偿方面做一些让步。最终调解结果:三轮车投保公司2000元赔偿款打到货车司机帐上,其余修理费用货车司机自行承担;三轮车修理费用由货车司机承担。目前,事故已经结案。
      二、对投诉的处置情况说明
      接到网上发帖投诉后,12月1日,直属一大队将事故当事人罗某清通知到大队进行了面对面的沟通。罗某清表示,这个投诉非他本人发布,他对事故处理结果无异议,对办案民警出于人性关怀在事故赔偿上面给予的倾斜照顾表示感谢。
      我们诚恳欢迎社会各界对大队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监督。同时,我们也提醒: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残疾人也非法外之人,不能因为残疾人就可以触碰法律底线;如果有人肆意发布毁谤诋毁公安交警部门和办案民警的言论,我们将依法保留维权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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