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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县水泥厂棚改补偿标准不合理不公平不合法

时间:2020-11-24

涉及单位:邵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

邵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人罗普平,系原邵阳县水泥厂退休职工。当年水泥厂倒闭,本人不得已提前退休,儿子罗顺明也被迫离岗,多年漂泊,自谋生计。本人几乎一辈子的辛勤工作及儿子的青春,仅得一套职工住房。

  现邵阳县启动老城区棚户区改造工程,该工程不仅能提升本人目前所处的生活环境,而且能提升城市形象,是利国利民重大举措。本人倍感欣喜,整体上积极拥护。只是针对贵局不久前公示的项目4-6片区(石湾片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结算表所涉及的房屋评估价值,本人表示异议,认为此补偿方式未充分考虑本人房屋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与国家及湖南省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相悖。

 《物权法》第148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0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2条亦规定: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照国家的规定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应当遵循先整体评估、后分户评估的原则,并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本住宅所持有的土地使用权年限至2052年8月,本人认为此次补偿恰恰未能考虑本住宅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最关键因素,与其他多层住宅执行同一补偿标准,只考虑房屋建造价值,是为严重不公!

  依据2014年本人住宅被纳入原水泥厂内危房改建的住宅工程,经邵阳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审批并公示改建方案(见附件),允许规划建筑层数不超过6层。这是本人经过多方奔走,历时一年多才取得的成果,并有相关领导及单位代表的签字及规划部门正式行文,代表政府的公信力。故此,本人主张本住宅征收赔偿标准按照规划建筑面积(总计6层算)进行计算总金额,扣除整个建筑未建5层建设成本及应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额即为房屋评估价值总额。

  特将上述情况向贵局作说明。

                               罗普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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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邵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11-30 08:12:35

      罗普平:
      您于2020年11月24日在湘问投诉直通车发布了《邵阳县水泥厂棚改补偿标准不合理不公平不合法》的投诉意见,对您的投诉,我局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邵阳县人民政府决定对邵阳县老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4-6片区(石湾片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并于2020年9月29日发布《邵阳县人民政府关于邵阳县老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4-6片区(石湾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邵政通【2020】26号),公布了《邵阳县老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邵政发【2017】22号)。您的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围之内,应按照《邵阳县老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邵政发【2017】22号)进行征收补偿。
      至于您提到的被征收房屋价格问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由依照上述规定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家的规定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您房屋的评估价格包含土地价值在内,如对评估价格有异议,应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复核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邵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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