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23
涉及单位:道县法院
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道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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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11-23
涉及单位:道县法院
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道县
本人于2011年购买到选九鼎房产公司二楼铺面一案,从,从2011年到2016年,九鼎公司以返租形式签有合同,并且收到租金4万多元!2015年,九鼎公司把本人铺面私下卖掉,2017年起诉至道县法院。蔡国云法官拖延近一年才下判决书!本人举报投诉后,蔡法官借口是在调解!但本人从木说过调解,因一直主张要回铺面!而蔡法官以九鼎公司重新规划变更为由(事实上本人从木收到过九鼎提供的规划变更申请手续及规划局签名认可的资料证据),门面已经不存在,说我主张错误,判我输掉!
现在重新起诉赔偿,而现法官以蔡国元法官判决书为由,说门面不存在,只赔偿我18万多,2011年买时近13万,明显一房两卖,从蔡国元法官枉法渎职,滥用职权,到现在的判决书,天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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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
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院高度重视,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钟某与被告永州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钟某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道州商业乐园步行街6栋239号商铺归原告所有,并由被告为其办理不动产权证和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原告钟某依合同约定支付了128 561元购房款给被告永州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其开发的道州商业乐园步行街6栋239号商铺。但后由于被告永州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规划变更,导致原告钟某所认购的6栋239号商铺已不在规划工程建设范围,被告已无法依约向原告交付其认购商铺,双方所签合同无法履行,依法应予解除。承办法官蔡某元对原告释明其经济损失可通过变更诉讼请求或另行诉讼主张权利,但原告钟某经释明后拒绝变更诉讼请求。因此,本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钟某要求判令道州商业乐园步行街6栋239号商铺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
原告钟某不服该判决,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但由于道州商业乐园步行街工程规划变更导致上诉人钟某所认购的6栋239号商铺已不在规划工程建设范围,即6栋239号商铺已不存在,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无法履行,该合同依法应予解除。对上诉人钟某造成的损失其有权向九鼎公司主张赔偿,赔偿损失的具体诉请钟某应另行解决,一审对此已经释明。在钟某未改变诉请的情况下,一审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因此,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原告钟某的上诉,维持了本院一审原判。
2020年5月11日,原告钟某就涉案房屋向本院另行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10194.49元;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已购房屋款项128561元及利息:3、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后缴纳的各项费用(包括物业费、他项费、水电初装费、契税、所有权费、国土证费、评估费房屋维修费、公证费等)共计人民币27984元元及利息;4、由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257124元,房屋增值费用104749元;5、由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诉讼费、诉讼代理费交通费等费用)18809元;6、判令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合同。被告向原告支付门面租金(从2015至2020年)59136元;7、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等费用。本院受理后即另行安排法官承办该案。在诉讼中,本院委托社会中介评估机构对原告认购的同地段同面积商铺进行市场价值评估。经评估,估价对象与价值时点的房地产市场价值为15.91万元,房屋增值费用为30539元(159100元-128561元)。因原告主张赔偿经济损失257124元未提供证据,本院未予支持。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就本案(2020)湘1124民初105号作出如下判决:一、解除原告钟某与被告湖南湘汉九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即被告永州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湖南湘汉九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同)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限被告湖南湘汉九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85.61元(按合同约定已付购房款的1%);三、限被告湖南湘汉九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钟某购房款128 561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1年5月22日起至购房款返还之日止);四、限被告湖南湘汉九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后缴纳的各项费用(包括物业费、他项费、水电初装费、契税、所有权费、国土证费、评估费房屋维修费、公证费等)共计人民币27984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1年5月22日起至各项费用返还之日止);五、限被告湖南湘汉九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钟某赔偿房屋增值费用为30539元;六、驳回原告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两个案件的整个审判过程,均根据双方所举证据依法审理,根本不存在所谓法院办案人员“官商勾结”的问题,且现(2020)湘1124民初105号民事判决尚未生效,处于上诉阶段。如果钟某认为一审判决不公,其可以上诉二审法院。感谢新闻舆论的监督。
在此,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道县县委网信办
2020年11月30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已收悉,就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办已转交给相关单位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将及时反馈。
在此,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道县县委网信办
202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