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17
涉及单位:自来水公司,环卫局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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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11-17
涉及单位:自来水公司,环卫局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
我的是新房装修,信息显示11月抄表1吨水,收费8.21元,我电话咨询自来水公司得知,额外有个环卫费每月5块钱。这种收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法律规定,还是企业单位自行制订的规定?请有关贵单位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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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用水户:
您好!关于你反映的《绥宁县自来水在收费标准外额外加收环卫费》的投诉已知晓,现答复如下:
1.目前,我县县城自来水水费中共有三类费用一并收取:一是水资源费;二是城市污水处理费;三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按照《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27号)统一执行,不存在只有绥宁县执行的情况。
2.县自来水公司根据绥价函[2010]09号文件精神自2010年10月开始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标准如下:城区居民独立用水户按5元/月收取;城区内集体共用水表户每月在30吨及以内的按5元/月收取,共用水表每月用水量在30吨以上的按0.4元/吨收取。该标准从实施到现在已收取达10年之久。
3.只要用户当月用水产生了水费,系统则自动计取当月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如果用户长期不在家,建议关闭好总阀门,以免漏损产生水费。只要水表没有产生用水计量则不会产生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特此回函,希望你给予理解和支持。
绥宁县自来水公司
202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