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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运管所乱罚款

时间:2020-10-23

涉及单位:隆回悬运管所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

2020年10月10日,我开自己的私家车送一个本村的邻居也是朋友去隆回高铁站乘车,到达高铁站以后朋友客气硬是要给钱说这么远要烧油不容易,本来不想收但是朋友硬是要我收,没办法我就象征性的收了点油费,但被几个号称是隆回运管所的人看到了,没有穿制服,说我是非法营运,把我的车辆扣了,然后3天后去取车开口就要罚一万,好说歹说好话说尽最后说罚3000,我想说的是,送个熟人去车站是非法营运吗?难道我的车就只能载自己?罚款的法律依据何在?


要定性为非法营运,必须满足以下4个条件,缺一不可:


1、违法主体为自然人和单位;


2、主观上是以营利为目的。只有营利是当事人从事道路运输之目的才构成非法营运;


3、客观表现为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利用客运、货运车辆为不特定公众提供道路运输服务运输;


4、服务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公众在法律逻辑上是一个抽象的群体概念,其外延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社会公众是除自己及与自己有相当关系或一定交往的人(或团体)以外的人群。


从上所述,我不是以营利为目的,是送朋友去高铁站是帮忙性质,另外,我没有向社会公众从事服务,我服务的对象是本村的邻居也是从小玩到大的朋友,是非常熟的人。私车载自己邻居、朋友顺路上班或办事,邻居、朋友过意不去分摊油钱的情形,因服务对象是有特定关系,目的是分摊费用,是不属于非法营运的。


综上所述,隆回县运管所完全没有理由对我进行罚款,请严肃查处并给我一个满意答复,法制社会岂容这种行为发生,请还我们广大老百姓一个公道,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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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隆回县交通运输局 2020-11-03 16:44:36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隆回县运管所乱罚款 请严肃查处!”问题,现回复如下:
      根据您在网贴中所提供的信息,我们经查阅相关案卷资料和现场执法视频,有一个案号为60059293的行政处罚案件与网贴所反映的内容类似。具体案情如下:
      2020年10月10日上午9时35分左右,我局城市公共客运事务中心交通执法人员在隆回高铁站例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湘E7****的面的车停车后,车上一名乘客疑似通过手机扫码方式向驾驶员进行扫码支付,遂前往进行调查。经初步调查,驾驶员肖某某利用该车从洞口县杨林镇某某村载客1人送往隆回高铁站(全程约40公里),并通过微信扫码方式(双方不是微信好友)收取乘客100元车费(已支付成功,收款时间显示为上午9:35分),涉嫌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经营。经进一步调查,肖某某平时还利用该车接送本村小孩上下学。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的规定,肖某某没有取得客运经营许可利用客运车辆运送旅客并收取费用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应当最低处罚3万元。但在案件具体办理过程中,当事人肖某某积极配合执法,违法行为轻微,并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力,经当事人申请,办案单位集体研究后,认为该案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关于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于是对其作出了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湘隆回交罚〔2020〕60059293号),肖某某于10月13日履行了该处罚决定。
      从整个执法过程来看,我局城市公共客运事务中心交通执法人员在办理该案件时,主动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认定事实清楚、相关证据确凿、自由裁量得当,不属于“乱罚款”行为。
      根据省、市的统一部署,当前我局正在全力开展交通运输领域顽瘴痼疾集中整治,重点对各类非法营运“黑车”进行严查严处,积极消除非法营运安全隐患。在执法过程中,我们自觉接受广大群众和媒体监督,如果您发现我们的执法人员有违规执法行为或者您发现身边有非法营运行为,请您积极提供线索并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28、0739-8232886)。同时,我们呼吁广大群众出行时为确保安全,请搭乘合法车辆、自觉抵制“黑车”、远离“黑车”!
      (本案件相关资料附后)



      隆回县交通运输局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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