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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内吸烟处罚200元是否合理

时间:2020-10-08

涉及单位: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袁家界风景区

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

10月4日本人带着两个小孩到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袁家界风景区旅游,快到门口时实在忍不住吸了根烟,这时走来两个穿着“景区管理”服装的人员,其中一位叫张鑫的,拿着手机拍摄,并对我说,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52条,处罚200元,当时确实是我在景区内吸烟,是我不对,但是森林防火条例52条并没有说处罚200元的啊?希望有关部门查一下,别让这些人破坏了旅游环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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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管局宣传营销科 2020-10-09 10:29:06

      游客朋友: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景区工作人员可能和您沟通的时候,没有完全听清楚是第50条还是第52条。给您造成的误会敬请谅解! 张管局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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