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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湖南省纪委监察委严肃查处娄底市娄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行为

时间:2020-09-29

涉及单位:娄底市娄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纪委、市纪委

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涉及群众(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娄星劳仲案字(2020)第128号劳动争议案件从2020年7月28日由娄底市娄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之日起至今娄底市娄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经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第四十五条的法律规定,已经超过了60日一直都未履行法定义务和职责作出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第四十五条“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仲裁院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第八十条:本规则规定的“十五日”、“四十五日”指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之规定,娄底市娄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超过审限一直都不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失职失责、不作为、不依法作出裁决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群众的利益,使群众在网络平台上反映强烈,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综上,娄底市娄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相关职能部门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能解决而不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不履行法定职责、不作为、玩忽职守、充当违法用工企业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严重危害了人民(劳动者)的利益和党的形象,属于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群众纪律、和工作纪律和法律的违纪违法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娄底市娄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负责人曾*中应受到相应的惩处,群众向娄底市纪委和娄星区纪委反映都推诿无果,特此请湖南省纪委监察委严肃查处娄底市娄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违法违纪、侵害和漠视群众利益的行为。娄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管社会舆论的谴责,始终坚持违法违纪的决心,证明了其性质和态度的恶劣。请湖南省纪委监察委严肃查处为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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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娄星区委网信办 2020-09-29 17:24:29

      网信办:

      近期我局多次收到贵单位发来的对王某某在红网发布网帖回复的转办函,我局高度重视,并均已依法依规对其进行了相应回复,但当事人王某某仍反复在红网发布极不符实且带有污蔑言论的网帖。为阻止王某某对我单位的持续言论攻击,维护我单位的正面形象和合法权益,现就相关情况进行说明。 

      一、王某某于7月22日向我局仲裁院提交书面申诉材料,但其7月5日即在红网发布网贴,声称其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过程受到了不公正待遇,并在我局依法依规对其所发网帖做出回复后依然持续发布不实网帖,声称我局仲裁院相关工作人员、相关领导及纪委派驻组不仅没有依法公正处理问题,还对其进行了威胁、恐吓,并冠以“黑保护伞”“一窍不通”“枉法裁决”“索受贿赂”“违法违纪”等诸多污蔑之词,而且每次均以不同网名发布,以图混淆视听。 

      二、我局在收到贵单位发来的转办函件后,及时依法依规对其进行了回复。同时在仲裁院本可不受理其诉求的情况下,由分管领导指定了仲裁院引导其依法维权并受理了当事人王某某提出的仲裁申请。但王某某并未停止在红网发布不实网帖的行为,且言辞不实、观点错误偏执。在此情况下,我局仲裁院在分管领导曾建奇的带领下,针对王某某所发网帖反映事项进行了全面自查自纠,确认了对其网帖的回复内容合法无误,且在工作中没有网帖所指和所指之外其他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并将此事项向区纪委派驻人社系统纪检组进行了报告,主动接受纪检部门的监督。同时为澄清事由以正视听,我局副局长曾建奇和仲裁院相关工作人员,在区纪委派驻人社系统纪检组组长邹志东的监督下,于2020年7月28日就相关问题与王某某进行了当面核实和回复。王某某当场承认所发网帖内容不实、措辞不当,并做出了撤回不当言论,最大程度消除负面影响的承诺。此后,当事人王某某不仅未履行此项承诺,还依然我行我素,不断发布不实网帖。 王某某多次发布内容严重不实、措辞极为不当的网帖,不仅抹黑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也严重干扰了仲裁案件的正常审理。我局对其不当言行的劝诫和忠告均无收效,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娄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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