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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兴交警执法不公,警号为40355

时间:2020-09-04

涉及单位:交通局、公安局、市政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

尊敬领导及友人

2020.8.31袁*生无证驾驶摩托车、未按导向道行驶,与同直行李*朋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李*朋脑震荡昏迷、右手骨折,道路事故认定书袁*生违章负全责,但拒绝赔偿,伤者住院、医疗、护理、伙食、营养等,所有费用都自己在垫付。

在案件未果的情况,9月3日交警直接把违章袁*生摩托车归还并放出,李*朋家属一直找交警无人搭理、拒绝并推诿,内情望相关部门介入调查核实处理。

伤者及家属心灵肉体上的折磨与痛苦,此时此刻需要广大民众的支持与帮助。本人及家属将感激不尽。

致敬感谢!

202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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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兴宣传部 2020-09-21 11:21:18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在湘问.投诉直通车反映的“资兴交警执法不公,警号为40355”的建议我局已收悉,我局党委高度重视,要求督察大队、交警大队处理并回复。现就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核实,2020年8月31日8时08分资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值班民警接“110”指令称:在资兴市唐洞街道晋兴路二完小红绿灯路口路段,两辆摩托车相撞,有人受伤。值班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调查了解到,袁某某未携带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L1090M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三都方向沿晋兴路驶往阳安派出所方向行驶,08时00分,当行驶到晋兴路与大全路交叉路口路段时,因驾驶机动车未按导向车道行驶,与同方向直行由李某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郴州1011103)相撞,造成袁某某和李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办案民警在勘查事故现场、调取事故发生地视频资料后,于9月1日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袁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导向车道行驶、未避让非机动车以及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依法对袁某某的交通违法行为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1、关于“9月3日交警直接把违章袁*生摩托车归还并放出”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随身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扣留机动车。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的规定,8月31日,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依法扣留了袁某某的摩托车,9月3日,袁某某提供相应资料并接受交警大队处罚中心处罚后,交警大队依法退还了其摩托车。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释义与案卷制作规范(2018年5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扣押事故车辆是因证据调查的需要,扣押事故车辆的行为性质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押事故车辆不是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作抵押,根据当前的法律制度,肇事人员对于医疗费用没有垫付的法定义务;对于受害人无能力支付医疗费和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积极劝说肇事人先行垫付,或通知保险公司垫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执行,不能扣押事故车辆作为损害赔偿的抵押。”
      2、关于李*朋友家属一直找交警无人搭理、拒绝并推诿问题
      该事故发生后,办案民警多次当着伤者家属面拨打电话、当面督促摩托车驾驶员袁某某支付伤者李某某医药费,并多次与袁某某所驾驶摩托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沟通。由于袁某某系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保险公司明确表态不会主动垫付和赔付,必须通过诉讼解决。9月2日、3日,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两次组织李某某妻女与袁某某及其外甥女等人进行调解,由于李某某妻女要求袁某某先行垫付手术费3万元,袁某某及其家属觉得费用太多,且袁某某系独自一人生活,无子女,自身身患癌症,系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者,无法筹集医药费,因此双方未达成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该起交通事故处理中,办案民警并未拒绝并推诿,一直在积极主动协调,在组织两次调解双方均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办案民警当面告知了李某某家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资兴市公安局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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