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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不与代课老师签订合同 学期结束不发工资

时间:2020-08-21

涉及单位: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巨口铺镇津溪小学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

2020年4月19日,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巨口铺镇津溪小学报道,与李*兵校长交流了工作任务,20日正式在学校工作,任职四年级班主任,主要任教四年级语文、英语、品德三门课程,还负责发放全校学生牛奶。4月30日向财务交餐费500元,2020年7月10日进行了期末测试,在白羊塘小学监考领取100元监考费,11日领取学校送考费100元,11日到桐木村小学阅卷,本校还未发阅卷费用,13日发放通知书,2020年上学期正式结束。期间问过校长及财务老师,告知本学期结束发放代课老师工资,但是到今天2020年8月21日止,还没有拿到属于本人的代课资金。学校从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学校拖欠工资,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了保护本人的合法权益,申请学校立即发放代课工资,赔偿二倍工资,加付赔偿金。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中已经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参见《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由此,案例中本人虽然并未跟学校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在事实上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这并不影响本人向学校要求双倍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可见,案例中本人不仅有权要求学校支付拖欠的工资,如果经相关部门责令还逾期不付的,还可以要求支付额外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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