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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我家安置地块被随意篡改调换给了他人

时间:2020-08-18

涉及单位:增福街道,北湖区自然资源局,市国土自然资源局储备中心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一个退伍军人的求助


尊敬的湖南日报华声在线

本人系郴州市北湖区增湖街道增湖村八组村民,一名基层优秀党员,现含着血泪而又满怀苦楚地向您们投诉和求助:

我夫妇俩于2011年7月就与我们段氏8户在集体拆迁安置规划平面图上集中安置位置进行了签字按手印,并经组委、村委、街道办事处、北湖区规划局一同签字盖章认可。北湖区规划局当时也公开张榜了公示并现场放线确定。(有签字盖章图为证)

然而,让人诧异的是我家施工时被告知原签字属于我家安置地块(段*华)与他人安置地块(田*高)已调换,我马上找人查看集体拆迁安置规划平面图,发现两地块调换系人为篡改,随意涂改行为。更让人万分气愤的是有关部门单独给予田尊高核发了个人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郴规北(地私)(2013)54号,发证时间为2013年7月17日。

对此!我们非常震惊,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我家规划户安置地块被他人调包,我们強烈要求政府主持公道,我夫妇二人四处奔走,讨说法,求公道!但无济于事,有关部门踢皮球,丢肩膀。害得走向了我们长达六年的上访艰辛路!

我夫妇都是老实巴交的农民,恳请北湖区政府督促有关职能部门秉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撤销田尊高编号郴规北(地私)(2013)54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理由如下:

①从时间上,增湖村8组拆迁安置户人员名单于2009年12月31日签定了拆迁协议,并于2013年7月25日公开张榜告示。而本人当时早己被北湖区规划局己放线属规划户。

田*高编号郴规北(地私)(2013)54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是2013年7月17日,至今仍未施工,也未办理延期手续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本人段*华落户签字在前,田*高核发证件在后!【田*高本人并未参于集体抽签认证】

②张榜公示并放线确认位置的规划图存在人为篡改涂改行为本人完全不知情!本人怀凝存在暗箱操作!属违法行为。

③,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第四十八条规定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原落户安置规划图充分征求了村民的意见签字认可。现被修改篡改的规划安置位置图我本人完全不知情!

④第五十条确需要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即然本人安置地被调换,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完全被侵犯。

⑤,城乡规划法第五十四条,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第五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我们望纪检部门和相关部门价入调查,还我们一个明白。

尊敬的湖南日报华声在线编辑部,恳请您们前来实地调查,为我夫妇主持公道,让事实真相大白于天下。把暗箱操作和移花接木的幕后黑手大白于天下!撤销错误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田*高编号郴规北(地私)(2013)54号,归还段*华经集体签字认可的安置地块。并尊重政府决定!


求助人           段*华   谢*琴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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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湖网信办 2020-10-13 10:23:53

      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段伟华(谢艳琴丈夫)为北湖区增福街道增湖村8组村民,均系增湖村8组拆迁安置户。2008年建高铁西站时,增湖村6、7、8组村民享有“一户一宅”的安置。
      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村民建房资格认定和宅基地位置安排由本村民小组委员会决定。我局至今未收到段伟华(谢艳琴丈夫)提交办理建房手续申请,所以我局未批准该户宅基地使用权。
      我局是依申请进行行政审批,村民宅基地审批事先由组、村、街道办事处对建房资格进行审查,并确定宅基地位置后报我局进行行政审批。经我局调查核实,工作人员田泉同志在办理田尊高的宅基地使用手续过程中,是在组、村、街道办事处签署同意意见的前提下,依法依规按照程序进行办理的,不存在徇私舞弊等违纪行为,段伟华(谢艳琴丈夫)所反映事项不实。请诉求人按法定程序申请宅基地审批。
      郴州市北湖区自然资源局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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