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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驾驶无号牌铲车致受害者重伤还要负55%责任

时间:2020-08-04

涉及单位:湘乡市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

受害者:蒋*贵,男,汉族,1965年3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43032219650302****。住所:湖南省湘乡市壶天镇石坪村第一组2号。电话号码:1867328****。

肇事者:蒋*长,男,汉族,1962年6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43032219620616****。住所:湖南省湘乡市壶天镇崇溪村第十一村民组6号。电话号码:1357408****。

我叫蒋*贵,身份证号码:43032219650302****,湘乡市壶天镇崇溪村第十一组人,家境贫寒,居住在几年前借钱建造的小房子里:门窗破烂,没有任何装修。本人文化程度低,只会做粗活,一直没有固定工作且收入不稳定,家里有八十多岁、体弱多病、需要照顾的老母亲;妻子常年身体不好,无劳动能力,现患有精神分裂症。更不幸的是,去年妻子在湖南湘雅肿瘤医院检查出患有子宫肌瘤恶性肿瘤,由于家中极度贫困,没有钱给妻子做手术,只能采取保守治疗;由于母亲和妻子身体的原因,我只能在家附近打零工,靠做苦力维持一家人的基本生活。我一直靠自己勤劳的双手支撑着家庭,从没有给国家和政府添麻烦。

天有不测风云!2019年8月10日,我在本村公路旁的水沟边洗脚、洗工具时被肇事者蒋*长驾驶的无号牌轮式装载机操作不当,倒车撞伤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当时,肇事者未及时报警,并且诱导其家人不要报警,还破坏了事故现场,在事发当天晚上10点许才由其家人报警,导致交警无法取证。事后我被送往湘乡市二医院进行检查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我伤势严重,右侧锁骨骨折、右尺骨中上段骨折、右肱骨粗隆间股骨颈基底部骨折、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并胸腔积液、右前臂挫裂伤、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左肩锁关节分离。经湖南湘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两个十级伤残。且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系湘乡市公安局依照国家法定程序作出,客观公正,且经过法定复核程序,事故认定书明确了肇事着蒋*长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受害者蒋*贵无责任。

之后,我们上诉到湘乡人民法院,其一审法院判决结果极其不公。肇事者驾驶无牌无证的轮式装载机撞伤蒋*贵,却要蒋*贵自行承担55%的责任,法理何在!

法院判决存在以下几点不公:1、该交通事故经湘潭市公安局湘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湘公(交)【2019】第0608号》认定,蒋*长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蒋*贵无责任,且被告蒋*长持准驾车型为“E”的驾驶证驾驶无号牌轮式装载机,系准驾车型与实际驾驶“车辆”不一致。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系湘乡市公安局依照国家法定程序作出,客观公正,且经过法定复核程序,事故认定书明确了被上诉人蒋*长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上诉人蒋*贵无责任,本案事故认定书系公安交通警察依法作出,且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推翻该事故认定书,法院更没有法律依据否认该事故认定书。

2、法院认定为蒋*长是义务帮工属于乐善好施舍也是不符实际,水渠是负责管理整个生产队上的,是村组管理的水渠,而且蒋*长自家农田也位于水沟下方,蒋*长也是为了其水田灌溉,将车倒进水潭中的途中造成上诉人受伤,不属于为蒋*贵好意施惠。

3、蒋*长故意说蒋*贵是受到惊吓,在躲避中摔倒而受伤。当时蒋*贵在水沟边清洗工具背对着村道,专心清洗工具,且当时现场杂音比较大,根本就没有察觉装载机已经至身后,而且当时装载机是前方倒土,蒋*贵人没有在公路上,而在水潭边怎可预料到装载机会朝他背后碾压过来?在他毫无察觉的前提下何来躲避一说?事发如此突然,他根本就没有机会躲避。而且蒋*贵自己知道危险逼近,必定会有躲避的本能,只要跨出一步就可以跨过水沟则躲过危险,又怎会倒在水沟里面呢?而且蒋*贵倒在水沟的深度才22厘米,宽度42厘米,试问这么浅的一个水沟能摔出这么严重的伤情吗?谁都能知道不可能自己摔出这么严重的伤,可是法官没有根据事实依据就作出了一审判决。

我家本就是一个在风雨中飘摇的家庭,法院作出极其不公正的判决让我八十多岁的老母亲每天以泪洗面,让患精神病的妻子再次受到打击,终日靠镇定药保住其不乱窜。经济能力没有了,精神世界也垮了,到底有没有主持公道的地方,有没有为民做主的人?如果不是不得已我也不会通过投诉来留言求助,希望能够调查事情的真相,还受害者蒋*贵应得的权益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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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湘乡市人民法院 2020-08-17 17:32:16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院已收悉,并组织办公室、监察室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核实,原告蒋德贵与被告蒋端长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6月12日依法进行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7月9日蒋德贵不服本院判决,提起了上诉,目前本案处于上诉审期间。


      湘乡市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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